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广外大学〔2006〕26号 2006年8月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补助分为特困补助、贫困补助等。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四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并符合申请特困补助条件者,学校可给予特困补助。
第五条 申请特困补助条件:
(一)本人是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来自于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
(二)父母均下岗,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三)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四)家中多人同时上学,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五)出现突发性事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第六条 补助标准:一般情况下,特困补助为每生每学期500-1000元。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审批。特殊情况提高补助标准的,由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贫困补助
第八条 对于学生临时出现的经济困难,经核实确属短期内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学校可酌情予以贫困补助。
第九条 申请贫困补助的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遇到突发性事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三)进校的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等生活用品的。
第十条 补助标准:贫困补助为每生每学期300-500元。
第十一条 申请贫困补助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原则上须根据需要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公益活动或其它临时性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一)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造成暂时生活困难者;
(二)平时有高消费行为者,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三)学习不求上进者;
(四)受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困难补助而又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