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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4-09-08     (点击: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广外大学〔200625   200683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系,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开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把勤工助学作为一项主要的日常工作,在开辟活动场地及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阶段停止履行协议。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非法传销活动。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进行(每周8小时左右)。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将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进行管理,具体工作由学生济困助学办公室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下设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信息部等部门以及云山书屋、云山咖啡屋等“云山”系列勤工助学基地。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勤工助学的文件和意见,制订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各项制度及工作方案。

(二)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保护学生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确保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充分发挥管理、协调和组织作用。

(三)坚持扶贫与育人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鼓励学生以诚实的劳动换取报酬,注重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专业能力,做好岗前培训,择优推荐,开展评优表彰活动。

(四)积极组织创造型、智力型、管理型等各种类型的勤工助学活动,建设勤工助学基地,增加各年级、各专业、各语种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机会。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解困和帮困中的作用,根据特困学生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特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到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录本校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学生可自愿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生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同意,并经培训合格且签订相关协议,由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聘任、安排或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使用。

第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学有余力、踏实肯干,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积极锻炼、努力成才。

第五章  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于每学年末申请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交学生处学生济困助学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按照学校人事处审批的勤工助学岗位向用人单位安排或推荐勤工助学学生。用人单位不得自行招聘勤工助学学生或擅自更换学生,学生本人不能私下转让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技能培训、明确劳动纪律,保证学生的正当权益;对学生劳动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学生的表现向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关心参加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九条  用工人数超过20人的单位,需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费用标准,按时报送勤工助学酬金报表,并将领取的酬金如数按期交付给勤工助学学生。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全校勤工助学的评优活动,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设立云山助学金,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助学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评选发放。

第二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表现不佳、消极怠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酬金或解聘处理;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者,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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