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9〕4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上述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学校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学校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学校外购和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划转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促进学校无形资产产生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无形资产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建立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其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处置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策。
(二)审议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议无形资产的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资源的共享、共用机制。
(四)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监督检查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为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设立学校无形资产分类账,建立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三)负责无形资产报增、调拨、处置的审核,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报批报备等手续。
(四)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参与学校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组织拟投资无形资产的论证、资产评估工作。
(六)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账务管理,并参与无形资产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
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台账。
(三)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报增、调拨、处置等初审手续。
(四)负责组织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参与学校无形资产投资决策,会同资产管理处组织拟投资无形资产的论证、资产评估工作。
(六)监督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划分:
(一)科研处归口管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
(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注册商标、校名校誉。
(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土地使用权。
(四)宣传部归口管理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
(五)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归口管理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三)提出报增、调拨、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无形资产确认、内容和计价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学校。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判断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实现或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科技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学校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十七条 学校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学校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学校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八条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功能等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复或日常维护等发生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版权):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非专利技术:即专有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六)校名校誉: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含其他经翻译的文字或明显专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简称、代称)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学校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二)学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三)学校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的,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确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尚可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能力。
(四)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五)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六)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第四章 购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二十二条 自行开发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十三条 新增加的无形资产,由购置(建设)部门在相关资产管理系统上登记,并至相应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审核,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报增手续,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设台账,归口管理部门设明细账,资产管理处设分类账,财务处设总账。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务进行核对,每年至少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 报增后的无形资产,价值如有变化,由无形资产购置(建设)部门及时报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规定办理。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无形资产,应组织论证,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经营性使用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初审,会同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或者技术鉴定,提出审核意见,交资产管理处审批。重大事项由资产管理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如有必要还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三)如须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审批的,由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四)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将向对方收取的费用办理上缴手续。
(五)归口管理部门将合同或协议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六)财务处根据合同或协议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经营性使用无形资产的跟踪管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损害学校权益的情形,应及时跟进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七章 无形资产摊销
第三十三条 学校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学校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三十五条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学校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 1000 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学校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
第三十七条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三十八条 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八章 处 置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核销等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调拨、划转)、有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处置,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偿出让、置换无形资产,应组织论证,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四十二条 学校预期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无法实现或流入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
预期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无法实现或流入的情形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发挥服务潜力或者不能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发挥服务潜力或者不能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
第四十三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处置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交资产管理处审批。重大事项由资产管理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如有必要还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三)如须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审批的,由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四)根据学校决议或上级部门批复处置无形资产,并及时办理账务核销、处置备案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清查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统筹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监
督和管理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外校〔2018〕5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