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2〕15号 2022年2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的专业深造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培养更多满足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教育基本学制内以主修专业为依托,经批准按相应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同时修读的另一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条 各学院根据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本科专业的教学条件,结合社会与学生的实际需求,提出开办辅修专业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确定实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本科专业。
第四条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总学分为60学分。申请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应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30学分;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60学分。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应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的该专业核心课程。
作为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各种试验班另行制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开办学院以同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基础,从中遴选主要课程构成。具体根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为必修课程。学生原则上应在主修专业第三至第八学期修完全部课程。
第三章 修读要求及录取程序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二)修满主修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期全部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三)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八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1个辅修专业,如需申请辅修学士学位则应选择跨学科门类的辅修专业修读。
第九条 辅修专业录取程序:
(一)拟定方案。各开办学院在学生主修专业第二学期第8周前,拟订辅修专业工作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在本院网站公布。工作方案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校区、招生班级数和人数、录取条件和录取办法等。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辅修专业报名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请。
(三)开办学院审核。各开办学院在学生主修专业第二学期第15周前,根据工作方案及学生报名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和拟录取名单在本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四)名单公布。由学校统一公布录取名单。
第四章 注 册
第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辅修专业的修读,不予注册:
(一)辅修专业学生的主修专业已办理退学的;
(二)辅修专业学生被开除学籍的;
(三)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由于转专业,造成主修和辅修专业在同一学科门类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辅修专业教学活动的;
(五)无正当事由未按学校规定期限注册的。
第五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纳入学校本科教学管理体系,教学管理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教学管理由开办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辅修课程根据学校课程修读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根据学校课程考核相关规定执行。辅修专业课程期末考试由开办学院负责组织,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考试周进行,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十六条 各开办学院负责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开办学院在主修专业第七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应对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在读学生的学业修读情况进行学业预警。预警内容包括:
(一)主修专业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须达2.0及以上;
(二)辅修专业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须达2.0及以上;
(三)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报考大学英语六级资格线,或参加托福(TOEFL_iBT)成绩不低于90分(有效期内),或参加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6.5分(有效期内);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测,成绩合格,或参加托福(TOEFL_iBT)成绩不低于95分(有效期内),或参加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7.0分(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 开办学院将预警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业的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的,可在主修专业毕业离校前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主修专业进行毕业及学位审核时,应同时对其辅修专业进行学位审查。辅修专业的学位授予条件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的主修专业准予毕业并获得主修学士学位时,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条件的,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对已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的主修专业准予毕业并获得主修学士学位时,不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条件的,学校终止其辅修专业的修读,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学生的主修专业未准予毕业,或未获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校终止其辅修专业的修读,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规定》(广外校〔2019〕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