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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2018-07-11     (点击: )

                  广外校〔201845  20187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宿舍”,为学校统一安排的南北校区校内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生宿舍、公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住宿管理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工作,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五条 学生享有使用和自我管理学生宿舍的权利,同时承担保持学生宿舍安全、卫生、舒适的义务,应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工作委员会,对宿舍管理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部署。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财务处、后勤处、教育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院系领导代表、宿舍管理执行机构代表及相关学生组织代表等。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配合、齐抓共管。

学生宿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分管学生宿舍工作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生宿舍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规划和部署学校学生宿舍相关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指导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工作,加强宿舍文化建设。

(四)制定本校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教育等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五)明确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对学生宿舍管理的职责。

(六)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在宿舍开展工作情况和管理、服务工作。

(七)协调学生宿舍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关系。

(八)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寓中心和物业中心作为学生宿舍管理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宿舍管理部门),直接承担宿舍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参与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开展各类宿舍文化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定期收集和反馈学生意见。

(二)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提出设施设备购置需求;提出学生宿舍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的建议等。

(三)制定和实施学生宿舍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包括学生住宿分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制度,公寓值班制度,学生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

(四)受理学生宿舍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

(五)监督学生宿舍各级管理岗位制度实施情况,负责服务人员的聘用、调配、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协同和监管物业公司的日常工作;协助做好学生住宿费、水电费、空调费的征收工作。

(七)对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调处理宿舍管理相关事宜。

(八)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宿舍管理部门设立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接受学生对宿舍管理服务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受理投诉后要及时跟进处理、回复。学生的投诉率及投诉响应率列入宿舍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内容。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生及其组织在学生宿舍管理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设立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作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在学生宿舍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后勤处的指导下,参与和开展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入住宿舍的辅导员和宿舍管理部门的工作,倡导文明住宿,建设和谐的学生社区。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成员由学生推荐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条 后勤处根据宿舍资源情况负责制定宿舍建设和修缮规划;负责对宿舍物业管理单位的选(续)聘、监管与考评;负责保证学生宿舍水电空调的正常供应,会同宿舍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负责学生宿舍周边环境的保洁及绿化。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各学院共同负责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指导学生组织在学生宿舍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发挥学生党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骨干的模范作用。相关单位协助办理学生住宿、宿舍调整和退宿手续;做好学生住宿费按时缴交和欠费催缴工作;选派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组织管理能力强、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宿舍消防设施和技防设备;指导公寓中心和物业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各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门禁系统等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收取国内全日制本科生和学术型研究生住宿费;其他学生住宿费由所属学院负责收取。

第四章 学生住宿、调宿、退宿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相对集中、男女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分学生住宿区域。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应签订住宿协议,完善住宿档案。住宿协议是规定学校和住宿者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须认真保管;住宿档案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十六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学生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外,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宿舍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宿舍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宿舍的征用以及住宿学生学习所在校区的改变等情况,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宿舍床位一经安排原则上不予调换,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的,须按规定办理。

(一)调换床位办理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

2.辅导员同意,学院审批盖章;

3.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二)调换床位原则上在同年级、同学院内办理调整。

(三)调换床位办理时间为每学期的前四周,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学生宿舍外住宿的,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外宿办理程序:

(一)个人填写《要求外出/回家住宿声明书》,经家长签名,辅导员和学院同意、盖章,本科生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研究生报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二)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外宿相关事项。

(三)老生每学年放暑假前10日内办理下学年外宿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新生开学后2星期内办理本学年外宿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等情况需要退宿的,须持有关职能部门的通知书,到宿舍管理部门提前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放假前10日停止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申请回学生宿舍住宿的,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宿舍管理部门做出相应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在学生宿舍外住宿期间或私自到学生宿舍住宿发生的问题,学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住宿手续的学生,私自到学生宿舍外住宿期间发生的问题,学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入学体检复查、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2周内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持复学证明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二十五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及时向宿舍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安排或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终止学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

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要爱护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相关设备设施,并归还相关物品,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

拒不办理退宿手续,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退宿手续的,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强制其搬离。

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宿舍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按学制及学校宿舍资源实际情况入住学生宿舍,一般为本科生4年、硕士生23年,博士生3年,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向宿舍管理部门申请,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

第二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凡是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须在放假前到所在学院申请登记,经审批同意后,于放假前10日内到宿舍管理部门审批,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安排。在此期间,为维修或改(扩)建宿舍、节能减排等需要,学校可安排学生实行集中住宿。

第五章 住宿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交费住宿。住宿学生须持教育收费收据或发票及有关证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按学年收取。学生按照学校收缴费管理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住宿费退费事宜。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按要求及时、足额交纳住宿费,未经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和财务处批准而欠交、少交住宿费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自愿选择宿舍内的有偿生活服务代办业务。各项代办业务明码标价、微利经营。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水、电、冷气按需购买,收费标准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墙面上涂写、刻画、张贴、蹬踏脚印;不准随地倒剩饭、剩菜或污水;不准在走廊上乱扔垃圾或擅自放置杂物。禁止在公共卫生间、走廊和走火通道使用洗衣机。禁止在宿舍楼内豢养各种动物。自行车一律放在停车棚或宿舍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内,并自觉摆放整齐,走廊、楼梯、过道不准停放自行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责任制。各宿舍卫生保洁员负责公共卫生(包括走廊、楼梯、公共厕所、公共洗涮间、宿舍楼周围责任区等)清理。学生应尊重卫生保洁员的劳动,维护公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文明宿舍评比制度。各宿舍应设立舍长并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自觉保持室内安全、卫生、整洁,每周进行1次大扫除,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养成良好的公德意识。丢失或损坏床铺、桌椅、门窗、栏杆、门锁、IC门(电)卡等家具用品者,须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不准私自拉网线、加装ADSL、安装联机游戏线路;不准私自安装空调等物业设备。违者没收违章用品,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相应损失;造成事故的,要承担事故责任。

第四十条 禁止私拆、改装电风扇、空调、热水装置;不准擅自移动书桌、床铺,违者批评教育;造成事故的,要承担事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的零星维修由公寓中心或物业公司负责,专项维修按年度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宿舍维修人员对宿舍内水、电、冷等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果发现宿舍或公共场所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可直接向公寓中心或物业公司报修,也可报本楼值班室由楼管员或值班员报修。在维修中,学生应积极配合维修人员的工作,为维修人员提供维修操作便利。学生应自觉交纳维修中发生的,维修部门规定的自费部分的费用。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在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四十四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并及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酌情及时报告公安110、保卫处或宿舍管理部门等。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查房人员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进入宿舍查房。查房时,住宿人员应接受查房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如实回答问题。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由宿舍管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单,明确处理意见,进行后续处理或直接进行现场处理,住宿人员应自觉接受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消防安全,宿舍内各场所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明火器具及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四)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私自安装和使用下列电器设备:电炉、微波炉、电锅、电冰箱、电炒锅、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烫斗、电夹板、卷发器、干衣机等电热器具;使用无3C认证的劣质插座及电器;使用其他功率大于500瓦的电器设备。

(五)在通电情况下,将电脑、台灯、接线板、电风扇、充电器等电器设备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物品上。

(六)在宿舍无人的情况下,不关闭照明灯、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器的充电器。

(七)私自使用消防用水、消防应急电源;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八)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财产安全,保护个人财物,学生应做到:

(一)不在宿舍内存放大额现金,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二)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将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三)发生钥匙丢失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学生宿舍管理单位。

(四)临时借用备用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宿舍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五)离开宿舍或睡觉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各类有害细菌和病毒标本;禁止私自存放和使用公安部门规定的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

第九章 文明住宿

第四十九条 住宿学生有维护集体环境文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执行公务。

(二)外来人员进入宿舍楼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经管理人员登记查验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时离开。学生应凭校园卡或指纹验证通过宿舍通道机进入学生宿舍,严格实行一人一卡,不得翻越通道机;临时未带校园卡时,可凭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经宿管员查验后进入。

(三)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宿舍须办理登记手续。

(四)遵守学生宿舍会客制度,应在规定的会客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待来访客人。

(五)遵守作息时间,不影响他人休息。宿舍休息时间通常为12:30-13:5023:00-6:30。各宿舍内具体休息时间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

(六)学生宿舍熄灯时间:周日至周四每天23:00,周五、周六及节假日0:30。关灯后原则上不准使用台灯、电脑,如确需使用,须在不影响其他同学休息的前提下,短时间使用。经学校学生宿舍工作委员会批准,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对熄灯时间进行临时调整。

(七)学生须在0:30前回宿舍,按时就寝;0:30后回宿舍的视为晚归,应登记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学生及来访者原则上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如确有需要,须说明事由,并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或有关证明进行登记,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严禁擅自闯入学生宿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树立节约意识,做到人走灯熄,节约用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班委、辅导员、学院或宿舍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公共道德,行为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禁在宿舍区域内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摔爆响物、从高层向宿舍楼外抛洒物品等,不得张贴不雅的图画。禁止商贩和学生在宿舍内进行经营、推销活动。

第十章 文化建设

第五十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了解学生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生宿舍文化建设,推动具有本校特色的宿舍园区建设,开展依托公寓为阵地的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学生骨干在文化育人中的先锋作用。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习、消防安全教育与演练应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应通过《学生手册》、公告栏、宣传栏及新媒体,及时告知学生相关的宿舍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讯息及文化产品。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宿舍表现考核制度,列入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体系,考核情况纳入学生个人的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以及班级、院系评优工作。

担任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干部、积极参与宿舍文化建设活动的学生,在综合测评中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加分。对于在学生宿舍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或做出重大贡献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并依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广外校〔201745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 非全日制学生、培训学员、留学生的住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凡进驻学生宿舍的辅导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将房间作为家人、亲戚、朋友居住场所,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更不得出租房间。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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