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7〕47号 2017年11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人数为11人;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在学校校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设秘书1名。
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保管申诉卷宗。
(四)办理其它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表决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一半同意方为通过。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
第十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2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即视为自动放弃其资格,空缺的委员按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增补。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对其本人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二)违纪处分决定。
(三)退学、休学、不予毕业的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学生不服学校不予授予学位的决定,向校学位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对其本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书副本(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诉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5日内,对申诉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书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相关申诉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以受理,应当书面驳回其申请: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四)申诉人对同一决定重复提出申诉的。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应当尽快报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复查时间和复查方式,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八条 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处(部、室)、院(系、所、中心),对作出的学校原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并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的,可以公开。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意见,要求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作出决定;原处理机构不同意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须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以补正后提交材料的时间为起算时间。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复查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格保密;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答辩人。
(二)申诉请求。
(三)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复查决定。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决定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期限。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尽快送达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原处理机构应当执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起书面申诉。
第四章 听证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复查需要举行听证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原处理机构进行听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期限内。
第三十条 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申诉答辩人是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处(部、室)、院(系、所、中心)。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原处理机构和参加听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通过听证形式复查申诉案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会笔录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期间“日”按照公历日计算。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申诉条例》(广外大校〔2005〕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