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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4-09-08     (点击: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生出国(境)学习助学金管理办法

(广外校〔201278号,2012123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出国(境)学习,加强对学生出国(境)学习助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根据勤工助学基金使用情况,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拨款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并接受社会专项资助。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助学金资助范围:

(一)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广外校〔201127号)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广外校〔200981号),我校参加国际交换生和国际联合培养学生项目的学生;

(二)经学校同意派出参加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境外实习的学生;

(三)经学校同意派出到境外参加各类国际大赛的学生;

(四)经学校同意派出到境外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学生。

第四条 助学金资助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生活朴实,不铺张浪费;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无违规违纪行为;

(六)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广外大学〔200732号)认定为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 除第三条第(一)项中属于国际交换生、国际联合培养学生项目、实现学费对等互免以及国外合作院校提供生活费或奖学金的学生外,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出国(境)资助的学生不能同时享受本助学金。

学生需在赴外前申请助学金,已经在外交流的学生一般不能参与助学金申请。学生在校期间,本助学金只能申请1次。

第六条 助学金资助标准:

(一)符合资助条件并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的学生,属于单向派出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全部自理的,给予国际往返旅费和生活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属于单向派出但获国外合作院校或其他机构生活费或奖学金的,给予往返旅费资助,以实际支出为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符合资助条件并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的学生,属于对等交换实行学费对等互免原则的,给予国际往返旅费和生活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符合资助条件并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费实行对等互免原则且由国外合作院校或其他机构提供生活费或奖学金的,给予往返旅费资助,以实际支出为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符合资助条件并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的学生,属于联合培养项目的,给予国际往返旅费和生活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如获国外合作院校或其他机构生活费或奖学金的,给予往返旅费资助,以实际支出为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符合资助条件并属于第三条第(二)、(三)、(四)项的学生,给予往返旅费资助,以实际支出为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信息发布: 学生工作处于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发布助学金申请信息。

(二)学院初审与公示: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学生出国(境)学习助学金申请表》,各学院在每年6月和12月第一周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与公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初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复审与公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将复审合格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学校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学生工作处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助学金在学生获得国(境)外合作高校或活动组织单位的正式邀请函并办理出国手续后,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九条 如因各种原因,无法赴外交流的,学校将取消其助学金资格;已获助学金款项的,需退还相应款项。

第十条 赴港澳台地区学生的资助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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