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历留学生管理规定
2014-09-18     (点击: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8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以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12月31日),并结合我校留学生教学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接受和培养留学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加强我校教育国际化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

第二条  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趋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类专业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经教务处批准,有些教学环节可以结合留学生的特点和要求作必要的调整。

第四条  对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教学上因材施教,严格管理。

第五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入学要求

第六条  留学生应按照规定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入学申请表、高中毕业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非中文或英文的,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文本原件)、护照和签证复印件、HSK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及相片等资料,由留学生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留学生院)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经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呈送省教育厅、省外事办公室批复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并在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正式录取后,留学生院为其出具《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被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到中国驻所在国使馆或领事馆办理来华签证事宜。

留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等有关材料,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留学生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即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报到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身体检查及办理居留许可。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

第七条  留学生可选读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基本学制4年。

第八条  凡以政府名义接收的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收的留学生,由学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留学生学习汉语言专业,汉语零基础者入读一年级;有新HSK4级证书者可插读二年级;有新HSK5级证书且通过我院入学考试者可插读三年级。学习其他专业(不含全英班)者汉语水平须达到新HSK5级。

第十条  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或官员)护照的,入学前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馆出具证明,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有关特权,并向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留学生入学时,应首先到留学生院注册并交费,然后到有关学院报到。留学生院于每年9月份开学后2周内将留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和相关学院。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二条  4年制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要求修读152学分,实践课程10学分(包括专业实习4学分,毕业论文6学分)。非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要求修读120学分(按各专业不同要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程)。

第十三条  “中国概况”作为所有本科专业的必修课。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留学生必须参加专业英语四、八级统考,其获得成绩与学位挂钩。

第十五条  留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军训与军事理论等课程。“体育”为任意选修课。

第十六条  留学生修读选修课程,原则上全校各类通选课程都可以选修。留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留学生选课后,应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在境外或国内的其他高校取得的学分应经留学生院审核并报教务处认定。凡被认定的学分可自动取得本科段学分,凡未被认定的学分,必须重新修读。

第十九条  留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四章  考试与成绩

第二十条  考试形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可以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写作等不同形式进行。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取得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汉语言专业课程学期总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留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占60%) 和平时成绩(占40%)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测验、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出勤情况、课堂表现等。学期总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单门课程缺课(含旷课和请假)达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因公务、生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录。

第二十四条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不计学分。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第五章  补考、重修与免听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必修课程学期总成绩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或因考试违纪、作弊而被取消成绩者必须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最多为两次。选修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同类其它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期补考只有一次,缺席者作自动放弃处理,不设第二次补考,成绩以零分计入。

第二十七条  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计分,给予相应学分。补考或因考试严重违纪、作弊重修及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给予相应学分。

第二十八条  免听是指留学生重修课程与现修课程时间相冲突,经学院批准,免听该课程。申请免听课程者,应当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该课程的作业,跟班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期末考试。成绩合格的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的应当重修。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九条  汉语言本科留学生二年级取得新HSK5级证书且通过各课程考试者,可升入三年级学习。未取得新HSK5级证书,但通过二年级各课程考试者,可进入三年级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如取得新HSK5级证书者,可正式入读三年级)    。

第三十条  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三年级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升入四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三年级所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1-2门课未取得学分者,可以升入四年级学习,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  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三年级所修课程经补考后,有3门或3门以上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者须留级,即重读本三。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二)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导致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因特殊情况需暂停学习,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一般以1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病愈复学应有校医院复检鉴定),向学院申请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以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留学生,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退学。

第三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应当书面向留学生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1个月不报到缴费者予以退学(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连续旷课2周,或累计旷课达该学期总学时1/3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本科留学生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四年级留学生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论文通过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符合学校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四年级留学生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通过重修课程或补作毕业论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且完成本科毕业论文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由留学生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获得毕业证书。但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核必须与其他留学生一起,在每年的6月份,由留学生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9月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留学生院负责解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办法

(2008年7月8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促进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本科、研究生学籍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授予留学生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四条  凡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位授予相关条件的留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  留学生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本科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本科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通过补考、重修及格门数不超过8门。

(二)《中国概况》课程考核成绩合格。

第八条  各本科专业留学生由所属学院教学秘书开出其在校期间成绩单,加盖学院印章后交留学生教育学院。留学生教育学院逐一审核拟毕业留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及其它有关材料,并于每年6月初,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留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学位证书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历留学生学籍异动审批手续

 

一、转专业

1.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提出正当理由,一般在第一学期开学报到前提出申请,由留学生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批。

2.学生转专业必须填写《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由留学生院与相关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批。最后由留学生院书面通知接收学院并修改相关学籍档案。

 

二、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涉毒、打架斗殴、违反中国法律者;

(2)经校医院或其它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重大疾病者;

(3)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经劝说无效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按照学校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2.学生主动要求退学必须填写《退学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签批,并交留学生院审批后存档。

3.学生因违规或逾期未报到被处理为“退学”的,由留学生院通知学生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三、休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者;

(2)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定必须休学者。

2.休学时间一般为1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学生申请休学必须填写《休学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批,并交留学生院审批。一份学生自留,一份存档。

 

四、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规定日期持有关材料(本人申请、《休学申请审批表》、医院诊断书等)向留学生院申请复学。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到各学院报到。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有当地医院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复查合格,方能复学。

 


 

非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之一

 

一、本规定适用于除经贸学院、管理学院、财经学院以外的本科留学生。

二、学生必须在开学2周内到留学生院102办公室缴费注册。

三、非汉语专业本科留学生要求修读120学分(包括毕业论文和专业实习的学分,中国概况课为必修课),其中不应有重复的课程,否则不计学分。

四、英语专业学生必须要参加专业英语四、八级统考。

五、本科留学生在未达到毕业要求学分的情况下,每学期取得学分应不得低于10学分。

六、留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正规程序选课,擅自听课、考试者,考试成绩不予承认,不能获得学分。

七、本科留学生除大四下学期外,每学期至少修读一门课程。

八、本科留学生考试不及格按所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未办理缓考、因考试违纪取消成绩、缺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九、本科留学生补考成绩作60分处理,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分,给予相应学分。因违纪等情况需重修科目一律作60分计分,给予相应学分。

十、本科留学生参加班级活动等情况按照所在班级要求参与。本科留学生请假按照各学院要求办理。

十一、本科留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   累计两个学期均未取得10学分者;

(2)   连续2周旷课或连续2周无法取得联系者;

(3)   每学期累计旷课达该学期总学时1/3者。

十二、本科留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留学生院视情况轻重,对该生进行警告或退学处理。

十三、预计毕业留学生必须在学校毕业审核前(约5月中、11月中)取得规定学分及修满规定课程,否则不能如期毕业。

十四、学生申请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必须到留学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留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

十六、本科留学生其他相关规定参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非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之二

 

一、本规定适用于经贸学院、管理学院、财经学院的本科留学生。

二、经贸学院、管理学院和财经学院的留学生在第一学年需进入留学生教育学院进行学习,班级名称为商务班。

三、留学生必须在开学2周内到留学生院102办公室缴费注册。

四、非汉语专业本科留学生要求修读120学分(包括毕业论文和专业实习的学分,中国概况课为必修课),其中不应有重复的课程,否则不计学分。

五、商务班留学生在未达到毕业要求学分的情况下,每学期取得学分应不得低于10学分。

六、商务班留学生在第一学年,取得的学分应达到该学年总学分的3/4,否则不能进入相应学院修读专业。

七、商务班留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正规程序选课,擅自听课、考试者,考试成绩不予承认,不能获得学分。

八、商务班留学生进入相应学院后的第二学期按照学校正规程序选课。

九、商务班留学生除大四下学期外,每学期至少修读一门课程。

十、商务班留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   累计两个学期均未取得10学分者;

(2)   连续2周旷课或连续2周无法取得联系者;

(3)   每学期累计旷课达该学期总学时1/3者。

十一、本科留学生参加班级活动等情况按照所在班级要求参与。本科留学生请假按照各学院要求办理。

十二、本科留学生补考成绩作60分处理,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分,给予相应学分。因违纪等情况需重修科目一律作60分计分,给予相应学分。

十三、本科留学生考试不及格按所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未办理缓考、因考试违纪取消成绩、缺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十四、本科留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留学生院视情况轻重,对该生进行警告、退学处理。

十五、预计毕业留学生必须在学校毕业审核前(约5月中、11月中)取得规定学分及修满规定课程,否则不能如期毕业。

十六、学生申请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必须到留学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商务班留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

十八、商务班留学生其他相关规定参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

毕业论文撰写与答辩规定

 

一、毕业论文工作流程(具体时间以当年具体安排为准)

1.确定指导老师,指导学生选题

在第七学期15-18周,安排指导老师指导学生选题,布置学生论文的准备工作。

2.开题

第八学期第1周,学生将《开题报告》交指导教师修改。

第3周召开开题报告会,对学生选题进行审定。

3.论文写作

第4至第10周,学生撰写论文,指导老师跟踪指导。

第11周,学生将初稿提交指导老师。

第12周,学生根据指导老师的意见修改论文。

第13周,学生提交正式论文。

4.论文评阅

第14周,召开论文评阅小组会议,按照要求请老师审阅论文,填写《评阅书》和《评分表》。

5.论文答辩

第16周举行论文答辩会。

 

二、毕业论文选题

1.选题要在所修专业或专业方向范围内。论文题目应具体,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性,语言要规范。

2.正式撰写论文前需向学院提交《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经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写作。

3.已经批准的题目不得擅自更改。个别在原选题范围内改动者,须在论文开始两周内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请学院备案。

4.主要参考资料必须有中文版本,如参考资料系由外文撰写,必须同时提供一份翻译稿给指导教师。

 

三、论文指导

1.论文撰写期间,学生须与指导教师商定指导时间,每周平均2学时。

2.学生有事须提前向指导教师请假。从撰写论文开始,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导者,取消其本次论文的撰写资格。

3.指导教师的指导范围限于以下几项内容:

(1)检查、了解学生选题及相关资料搜集情况,推荐参考文献;

(2)进一步规范论文题目;

(3)听取学生论文写作设想,并给予指点;

(4)指导、审订论文提纲;

(5)指导学生修改初稿、二稿,审订正式稿;

(6)指出错别字及语言表达错误,并指导改正;

(7)指导、规范论文写作格式;

(8)指导学生准备答辩,让学生熟悉答辩过程。

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

 

四、论文要求

1.论文正文字数为5000-8000字。

2.论文应符合一般学术文章的写作规范(包括书写格式)。论文共包括:封面、题目及作者信息、目录、摘要、关键词、正文、(附注)、参考文献等部分。

3.引用他人的著作、文章、观点时必须有个人的见解,不得直接以原文代替个人陈述。论文中直接引用部分不得超过40%,所引用的资料必须注明出处,否则视为抄袭。

4.要求按时提交“论文初稿”,初稿应包括全部内容(要有摘要和关键词),上面有指导教师的批改及指导意见,要有简单的封面,注明“学士学位论文初稿”,并包括论文题目、学生姓名、国籍、专业、指导教师等信息。

5.论文由指导教师审订后,最后由学生本人按时交到学院。

五、论文答辩

1.所有论文都必须通过答辩才能获得成绩,凡不参加答辩者没有成绩。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提交论文,过时不交者作为自动放弃答辩处理。

2.学生提交论文,在答辩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参加答辩:

(1)经评审组认定为抄袭者;

(2)指导教师所给论文写作分数不及格者;

(3)经评审为论文质量不合格者。

3.注意事项

(1)学生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答辩。答辩当天应提前到达等候,迟到5分钟者作为自动放弃答辩处理。确有困难无法参加答辩者,经学院批准后,可推迟至下一年论文答辩时进行。

(2)答辩时间为20分钟。首先,学生利用PPT等陈述论文要点,时间为5-7分钟;然后回答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提问,时间为10-12分钟。

 

六、成绩评定

1.论文成绩包括三个部分:论文写作分数(20%)、论文质量分数(40%)、论文答辩分数(40%)。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不予通过:

(1)定稿中严重病句过多,且表意不清楚的语段超过6处。

(2)文不对题,内容空洞;结构层次及逻辑关系混乱;材料不足,论据选择不当,不能说明主要观点或不能自圆其说,堆砌材料严重,缺少分析概括过程。

(3)答辩时,不能清楚地表达论文的主要意思,或所述内容与论文的主要观点不符,不能与答辩老师进行正常交流。对于与论文相关的问题半数以上几乎不能回答或回答时错误较多。

(4)抄袭或请他人代写。

3.论文成绩将于评定过程结束、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通知。


 

学历留学生奖励办法

 

一、非汉语言专业留学生参与所在学院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各类评优、综合测评以及奖学金评定活动。留学生院与学生处协调,根据留学生各类情况的突出表现,予以评优和奖励。

 

二、汉语言专业学历留学生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和“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1. 优秀学生奖

评选条件: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之内,没有不及格;出勤率高于80%;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没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评选时间:每学期学期结束后。

颁奖时间:每学期的开学典礼时宣布并颁奖。

2.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奖

评选条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至少参加一次校内外活动并有出色的表现;没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评选时间:每学期学期结束后。

颁奖时间:每学期的开学典礼时宣布并颁奖。

 

三、奖励

给予获奖留学生奖励证书及纪念性奖品。

 

四、本办法自2012年2月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属留学生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优秀学历留学生奖学金

 

一、为奖励我校的优秀留学生,大学设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其中包括“优秀学历留学生奖学金”。

 

二、评审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

 

三、奖学金内容

全奖:免下一学年的学费

半奖:免下一学年学费的50%

 

四、人数

控制在每年申请人数的30%以内。

 

五、申请条件

1. 在校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 修完上一学年的规定学分,平均成绩达到90分或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且综合成绩在所有学历生中排名前30%;

3.     出勤率不低于90%;

4.     未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5.     有突出表现者可适当降低要求;

6.     应届毕业生不参加最后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审。

 

六、申请办法

1.申请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8月15日。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向留学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过期不申请被视为放弃奖学金申请权利;

2.申请材料包括:奖学金申请表、专业老师/辅导员的综合评价(可以从www2.gdufs.edu.cn/dwhy或www.gdufs.edu.cn网站下载)、上一学年的成绩单;

3.留学生院负责审核和认定申请者的资格和材料,确定拟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提交国际交流处审批,报大学主管国际交流的副校长签批后,将评审结果于8月底以前在留学生院网站公示。

 

七、本办法自2012年2月起实施。解释权属留学生院。

 

 

 

 


 

学历留学生“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

 

一、留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

在我校任何专业就读的本科生、研究生。

 

二、留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

符合下述其中一项条件且没有不良记录者,授予留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

1. 在读期间三次以上评为“优秀学生”;

2. 曾经获得学校奖学金;

3. 在学校或学校以外的学术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

 

三、奖励

给予优秀毕业生奖励证书及纪念性奖品。

 

四、本办法自2012年2月起实施。解释权属留学生院。

 

 

 


 

学历留学生纪律管理

 

一、校规校纪

1. 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道德观念和风俗。

2.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宗教活动及宗教聚会。

3.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不准私自在校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

5.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二、课堂纪律

1. 不许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2. 课堂上未经老师允许,不许随便讲话。

3. 上课前请将手机调至震动,课堂上不允许接听手机。

4. 尊重老师,如有各种问题,请及时和学院老师联系沟通。

 

三、惩处

1. 对违反校纪、旷课、破坏公共财物、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理。

2. 留学生如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处理,学校也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一、本科生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任课教师负责登记学生的出勤情况,教务秘书负责统计。

二、学生必须按时报到,自报到注册后参加上课之日起开始考勤。

三、考勤分为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等五项。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以旷课计。

四、学生请假需有正当理由,病假须有医生证明。请事假须到教务办公室领取或上网下载填写《请假申请审批表》。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班主任签字批准;2-3天由副院长签字批准;4天以上由院长签字批准。未经请假而缺课者,以旷课论。

五、学生原则上应事先请假,如遇突发疾病、突发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者,须及时电话报告班主任或办公室,并于返校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六、凡需续假者,本人须提交申请报告由学院审批。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可委托他人代办。

七、学生连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累计请假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否则需办理休学手续。

八、每学期连续旷课2周,或累计旷课达该学期总学时1/3者,予以退学处理。

九、一学期内单门课程缺课(含旷课和请假)达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应重修。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留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试 行)

 

第一条  留学生应遵守留学生公寓的有关管理规定。严禁利用公寓从事违反法律和校规的活动。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第二条  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酿成事故者,应赔偿一切损失,情况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吸食和兜售毒品。严禁在校园内吸食及兜售毒品,一经发现立刻开除学籍、取消签证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禁止损坏、拆卸、改装公寓楼内设备和电器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须照价赔偿并做通报批评。

第五条  应遵守公寓防火规定,注意安全用电。禁止使用电热杯、电饭煲、电茶壶、电热棒、电炉、500W及以上的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床头灯。违者收缴电器物品,造成事故的,追究本人事故责任。

第六条  留学生公寓内设有公共洗衣房、公共厨房,请爱护公物并安全使用。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公共物品损坏,须全额赔偿损失。

第七条 非直系亲属或已婚不得男女同住一室。直系亲属需男女同住一室者需向学院提供家长签章证明并经学院批准;已婚夫妇需同住一室者需向学院提交结婚证明文件,经学院批准。

第八条  留学生凭留学生院开具的入住介绍信到留学生公寓报到、交费并签订住宿协议。

第九条  留学生应按公寓规定的时间入住和离校。入住时间一般为开学前三天,离校时间为课程结束的第三天。不同类别的学生入住及离校时间会有所不同,以入住介绍信上的住宿时间为准。如有改变另见公寓的通知。

第十条  留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和水电费,不得拖欠或分期付款。如未能及时缴纳,第一次将被书面警告,第二次将被勒令自入住第三天起按每天1%支付滞纳金,第三次将被禁止继续居住。住宿费、水电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张贴在留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如需延期居住,应按月或天支付房费及水电费。

第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如需留宿,收取一个月的住宿费。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如需寄存行李,或不住宿但保留房间床位的,应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到公寓服务台提前续交下一学期的住宿费,且支付行李寄存费或空床费。收费标准详见张贴在留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寒暑假保留房间、床位以及寄存行李期间,贵重物品由学生自己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如需开通网络,请到留学生院102室登记并提交护照复印件1张,再到留学生公寓服务台交费,由公寓管理人员统一办理,48小时开通(节假日除外)。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聚众酗酒、酒后闹事、打架斗殴。

第十七条  公寓内及大楼内为禁烟区,不得在公寓内及大楼内吸烟。

第十八条  公寓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公寓内及公共区域进行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大声喧哗、吹拉弹唱、高声播放音乐、开party等。

第十九条  学生应注意节约水电,自觉维护公寓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墙壁、门窗上张贴、涂画和私自悬挂物品。不得在公寓外、楼道内摆放鞋子和杂物或往窗外投弃物品。每年3-4月份潮湿天气期间注意防潮工作(关闭门窗,不用潮湿的拖布拖地等)。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寓中饲养宠物,禁止在公寓大楼区域内喂食野猫、野狗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无理拒绝公寓管理人员安排室友入住。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换房。同住的同学应友好相处,相互体谅,不得在房间内做影响他人的活动,如大声接听电话、深夜聊电话、彻夜玩电脑、昼夜颠倒、作息不定、经常友人造访不按时离开等。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须在24:00以前返回留学生公寓。

第二十三条  来访客人应在公寓门口应办理登记手续,出示身份证,填写会客单,离校时由被访人签字后交回传达室。客人不得在公寓留宿,22:00前须离开。

第二十四条  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时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私换、私装门锁和其他用具。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公寓会定期进行灭蚊、灭蟑螂等卫生工作。学生应按规定的办法和时间进行配合。违反规定者造成的任何不良影响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应按公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如违反以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一次将收到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将被责令搬出公寓且不退房费。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学习资格,永久取消入住留学生公寓的资格,并通知出入境取消签证。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应注意人身安全,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财物。离开房间时请扣好窗户搭扣并锁好门。如因未锁好门窗而造成的财物遗失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在公寓楼及校园内因自我不慎等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马桶内扔杂物。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堵塞,由学生自己支付疏通费。

第三十条  留学生公寓的管理人员应对留学生耐心、热心。如因语言不通或沟通问题产生矛盾,不应与留学生直接冲突,应马上联系留学生院工作人员处理。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公寓的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卫生、维修、管理及服务工作。清洁工作包括:

(1)公共区域卫生,包括:走道、楼梯、厨房、洗衣房等,每天清洁一次;

(2)房间日常卫生,包括:扫地、拖地、清洁卫生间,不包括床上和桌面。每周两次,分区域进行。

(3)学生退房后全面清洁,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寒假班、暑假班结束后大扫除。

(4)每间房备有“请勿打扰”挂牌。不用打扫卫生的学生将挂牌挂在门把手上。

第三十二条:如在公寓内遇到抢劫、行凶、失火等意外事件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请及时拨打公寓值班电话:36641339 或大学保卫处值班电话:36206999。

第三十三条:广州市紧急报警电话:110;留学生院学生管理电话:36206067。

 

 

 

 


 

南校区学历留学生管理办法

 

一、南校区留学生加入中国学生班级,由所在学院辅导员负责统一管理。

二、留学生院在南校区设立办公室,地点为院系行政楼123室,电话:39328681。

三、留学生院定期派工作人员到南校区办公,和学生会面,解决学生的各种问题。留学生院聘请一个办公室助理,负责日常协调和沟通联络。

四、南校区留学生要和留学生院办公室的老师保持经常性的联系,通讯方法变动时要及时通知办公室老师。

 

 


 

一卡通、学生证的办理及校园网络的申请

 

一、“一卡通”的办理

1. 学历留学生办理“一卡通”。一卡通有饭堂就餐、公寓使用热水、图书馆借阅、接收WIFI等功能。学历生不再另行办理图书证。

2. 学历留学生入学说明会时统一购买面值100元的“一卡通”(其中可用金额70元,工本费30元)。“一卡通”上印有学生的照片,报到前没有交照片的只能先行购买“临时一卡通”,补齐照片后一周内补办“一卡通”。

3. 学历生离校前应持“离校单”到图书馆等部门盖章办理注销手续。

 

二、学生证的办理

1. 学历生入学申请时提交的7张护照照片,其中1张用于办理学生证,入学两周后到103室领取。

2. 初次办理学生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证件丢失等原因需补办的交20元补办费。

 

三、校园网络的申请

1. 住校内留学生公寓,可在102室办理住宿申请时同时办理网络申请,填写网络申请表。到留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时,连同网络费一同交到服务台,服务台工作人员将于48小时内开通网络。

2. 费用为:开网费30元,月租30元,半年125元,一年250元。

 


 

留学生院办公室联络办法及重要电话

 

招生办公室:102室,负责招生咨询、项目管理、接机、住宿安排、购买保险、办理签证、奖学金生事务等工作。

电话:86-20-36207141、36207142

传真:86-20-36209309

电子邮件:gpdwhy@mail.gdufs.edu.cnstudyingw@yahoo.cn

 

教务工作办公室:104室,负责教务、考务、分班、课表及成绩单等工作。

电话:86-20-36206282

传真:86-20-36209309

电子邮件:gpdwhy@mail.gdufs.edu.cn

 

学生管理办公室:103室,负责组织安排学生二课、课外活动及学生管理工作。

电话:86-20-36206067

传真:86-20-36209309

电子邮件:gpdwhy@mail.gdufs.edu.cn

 

办公室:208室,负责招生、行政及办公室工作。

电话:86-20-36641878

传真:86-20-36209309

电子邮件:gpdwhy@mail.gdufs.edu.cn

 

副院长办公室:207室, 负责留学生院的教学及科研管理工作。

电话:86-20-36317058

传真:86-20-36209309

电子邮件: wfl@mail.gdufs.edu.cn

 

院长办公室:206室,负责留学生院的党政全面工作。

电话:86-20-36207140

传真:86-20-36209309

电子邮件: xhliang@mail.gdufs.edu.cn

 

教研室主任办公室:209室,负责语言生、专业基础项目的管理工作。

电话:86-20-36641851

传真:86-20-36209309

 

HSK考试办公室:210,负责HSK考试工作。

电话:86-20-36641851

传真:86-20-36209309

 

盗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                                120

电话报障台                     112

北校报警电话                  36206999(内线6999)

北校治安科                     36207179(内线7179)

北校卫生所急诊电话         36206729(内线6729)

北校留学生公寓         36641339

校本部办公系统查号电话 36207878 (内线5878)

其他各部门电话请查询: http://www.gdufs.edu.cn/gaikuang/tel.htm


 

兑换外币及银行卡的申请

 

我校正门口的中国银行二楼可以兑换17种货币的现钞,包括:欧元、英镑、美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郎、丹麦克郎、挪威克郎、日圆、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菲律宾比索、泰国铢、韩元、新台币、澳元和港币。

兑换手续

学生持本人护照及护照复印件,到中国银行二楼填写外汇兑换水单、交付现钞即可办理。每年累计兑换外币不多于50000美元。

开户办理银行卡

1. 在留学生院102室,找志愿者或其他工作人员,协助领取并填写有关资料(由中国银行提供)。

(a)中国银行开户申请书;

(b)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借记卡业务登记表;

(c)中国银行个人存款客户补充信息采集表;

(d)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客户资料卡(外籍人士必填);

2. 持以上资料、护照原件、护照和签证的复印件,到中国银行二楼排队办理。

三、银行卡取现金

1. 可凭中国的借记卡在ATM柜台机上取现金。

2. 使用国际信用卡直接在ATM柜台机上取款,可能导致吞卡。推荐学生持国际信用卡及护照到以下地点提取现金。

(a)广州国际金融大厦:东风西路197-199号;

(b)花园酒店:市环市东路368号;

(c)中国大酒店:流花路 100号。


 

北校区生活指引

 

为方便学生生活,校内外生活服务设施介绍如下:

一、中国银行:校正门口,学生在此缴交学费。同时提供人民币、美元和日元兑换、存取款等服务。开户办理银行卡,可到102室寻求帮助。

二、校内邮局:校西门对面

三、留学生信箱:设在留学生管理办公室(103室)。

四、衣服干洗店:兴安超市3楼

五、健身房:校园内体育场一楼

六、照相馆:出大学正校门右转200米左右,星辉照相馆。

七、超市:校南门口,兴安超市。校北门外,商业一条街。

八、图书馆:主要读者服务区每周开放时间达80小时(8:30-22:00)。自修室全天24小时开放。北校区图书馆一楼设留学生专用阅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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