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以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12月31日),并结合我校留学生教学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接受和培养留学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加强我校教育国际化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
第二条 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趋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类专业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经教务处批准,有些教学环节可以结合留学生的特点和要求作必要的调整。
第四条 对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教学上因材施教,严格管理。
第五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入学要求
第六条 留学生应按照规定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入学申请表、高中毕业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非中文或英文的,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文本原件)、护照和签证复印件、HSK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及相片等资料,由留学生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留学生院)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经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呈送省教育厅、省外事办公室批复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并在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正式录取后,留学生院为其出具《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被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到中国驻所在国使馆或领事馆办理来华签证事宜。
留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等有关材料,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留学生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即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报到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身体检查及办理居留许可。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
第七条 留学生可选读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基本学制4年。
第八条 凡以政府名义接收的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收的留学生,由学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留学生学习汉语言专业,汉语零基础者入读一年级;有新HSK4级证书者可插读二年级;有新HSK5级证书且通过我院入学考试者可插读三年级。学习其他专业(不含全英班)者汉语水平须达到新HSK5级。
第十条 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或官员)护照的,入学前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馆出具证明,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有关特权,并向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留学生入学时,应首先到留学生院注册并交费,然后到有关学院报到。留学生院于每年9月份开学后2周内将留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和相关学院。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二条 4年制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要求修读152学分,实践课程10学分(包括专业实习4学分,毕业论文6学分)。非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要求修读120学分(按各专业不同要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程)。
第十三条 “中国概况”作为所有本科专业的必修课。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留学生必须参加专业英语四、八级统考,其获得成绩与学位挂钩。
第十五条 留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军训与军事理论等课程。“体育”为任意选修课。
第十六条 留学生修读选修课程,原则上全校各类通选课程都可以选修。留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留学生选课后,应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在境外或国内的其他高校取得的学分应经留学生院审核并报教务处认定。凡被认定的学分可自动取得本科段学分,凡未被认定的学分,必须重新修读。
第十九条 留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四章 考试与成绩
第二十条 考试形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可以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写作等不同形式进行。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取得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汉语言专业课程学期总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留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占60%) 和平时成绩(占40%)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测验、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出勤情况、课堂表现等。学期总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单门课程缺课(含旷课和请假)达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因公务、生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录。
第二十四条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不计学分。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第五章 补考、重修与免听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必修课程学期总成绩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或因考试违纪、作弊而被取消成绩者必须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最多为两次。选修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同类其它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期补考只有一次,缺席者作自动放弃处理,不设第二次补考,成绩以零分计入。
第二十七条 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计分,给予相应学分。补考或因考试严重违纪、作弊重修及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给予相应学分。
第二十八条 免听是指留学生重修课程与现修课程时间相冲突,经学院批准,免听该课程。申请免听课程者,应当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该课程的作业,跟班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期末考试。成绩合格的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的应当重修。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九条 汉语言本科留学生二年级取得新HSK5级证书且通过各课程考试者,可升入三年级学习。未取得新HSK5级证书,但通过二年级各课程考试者,可进入三年级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如取得新HSK5级证书者,可正式入读三年级) 。
第三十条 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三年级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升入四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三年级所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1-2门课未取得学分者,可以升入四年级学习,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 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三年级所修课程经补考后,有3门或3门以上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者须留级,即重读本三。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二)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导致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因特殊情况需暂停学习,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一般以1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病愈复学应有校医院复检鉴定),向学院申请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以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留学生,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退学。
第三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应当书面向留学生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1个月不报到缴费者予以退学(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连续旷课2周,或累计旷课达该学期总学时1/3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本科留学生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四年级留学生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论文通过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符合学校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四年级留学生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通过重修课程或补作毕业论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且完成本科毕业论文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由留学生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获得毕业证书。但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核必须与其他留学生一起,在每年的6月份,由留学生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9月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留学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