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1〕32号 2021年11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行为 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严肃公务用车管理纪律 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机要通讯、应急、执纪、离退休人员、分校(校区)等综合保障业务用车,后勤服务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按要求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一般公务出行主要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
第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出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章 公务用车使用
第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保障范围:
(一)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保障范围。
正职校领导配备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二)综合保障业务用车保障范围。
1.校领导公务出行;
2.学校重要公务活动;
3.机要通讯(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
4.执纪工作需要;
5.处理学校突发应急事件;
6.离退休人员走访慰问、丧葬、组织活动等工作;
7.分校(校区)综合保障业务。
(三)后勤服务用车保障范围。
学校饮食服务中心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除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外,其他单位、人员申请使用学校公务用车均应填写“派车单”,按以下类别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提前1个工作日报送后勤处运输服务部登记、协调安排。派车单内容应包括公务用车使用日期、使用时间、使用单位、用车事由及乘用人姓名等信息。如遇紧急情况,经后勤处分管运输服务部负责人或运输服务部负责人同意后可先派车,相应审批部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一)校领导公务出行、学校重要公务活动、机要通讯(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分校(校区)综合保障业务等综合保障业务用车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批。
(二)执纪工作相关综合保障业务用车由纪检监察室审批。
(三)学校突发应急事件综合保障业务用车由保卫部(处)审批。
(四)离退休人员服务综合保障业务用车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审批。
(五)后勤服务用车由后勤处饮食服务中心审批。
第三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除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由后勤处统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一)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驾驶员及乘用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在运输服务部公示栏予以公示。
(二)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健全“一车一档”制度。
(三)按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公务车辆加油卡、粤通卡等原则上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出差在外或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定点服务范围之外维修的,应及时报告并征得运输服务部负责人同意。严禁私车公养。
(四)严格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日常教育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车容车貌良好,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学校定点停放制度。除因公出差在外车辆,其他车辆使用结束后应在学校规定的地点集中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报废、更新配备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公务用车更新配备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的有关配置标准。各类公务用车配备、购置与租赁,必须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章 公务用车监督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以外,学校所有公务用车须按标准规范喷涂醒目标志,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内部审计范围。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二)后勤处、资产处应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三)财务处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使用的会计监督和节支率统计;审计处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四)纪检监察室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附属单位、校办企业等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