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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3-02-07     (点击: )

(广外校〔2023220232月7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94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国有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等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不同经济性质明确管理任务。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建立业绩考核与奖惩制度,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校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归口管理是指学校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部门归口负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责任到人是指各资产具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财务一支笔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全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账务管理、数据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调配手续办理、标签打印;

(四)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增加和减少的账务处理工作;

(五)资产管理相关报表的编报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教务部、科研部、总务后勤部、基础建设部、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育合作与发展中心、体育部及相关资产使用部门是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归口管理资产的使用规划、调配和管理;

(三)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率。

第八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注册商标;

(二)科研部归口管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

(三)外购和自主研发的软件由购买部门和研发部门归口管理;

(四)总务后勤部归口管理学校文具仓办公文具、后勤实体材料、校医院药品等存货、土地使用权、零星修缮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公有住房、后勤保障用房和设施、植物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公房的资源配置,制定公房管理制度,负责全校公房的协调配置、租赁、维护、盘点、处置、报废等管理工作;

(五)基础建设部归口管理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类涉及主体结构改变的在建工程;

(六)图书馆(档案馆)归口管理学校档案及永久保存的文物和陈列品。永久保存的文物和陈列品等实物由主要经办单位移交归档至档案馆,作为学校档案资源管理;非永久保存的一般性纪念品、装饰品、展品等实物由持有单位登记造册、专人负责,自行保管。归口管理学校图书、期刊、报纸、光盘等有形文献和镜像到本地的数据库、电子书刊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

(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归口管理学校实验室及实验室设备、网络设备、网络域名及网络安全,同时负责归口管理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及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八)教育合作与发展中心归口管理学校对外投资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

(九)学校各单位使用管理的设备家具和各单位负责管理的经费资金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应收及预付款由相应业务部门或业务经办单位负责。

第九条 学校公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学校公房按使用性质归口管理:

(一)行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各党政机关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档案室、展览室、接待室等,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教学科研用房,指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科研用房、教室用房、学生工作用房、行政教辅用房等,由教务部负责管理;

(三)公共服务用房,指为教学及科研提供公共服务的用房,包括网络中心、数据中心、学术报告厅、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网络中心、数据中心、学术报告厅、实验室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用房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管理;体育场馆由体育部负责管理;

(四)公有住房,包括过渡房、短租房等,由总务后勤部负责管理;

(五)后勤保障用房,指学生公寓、食堂、校医院、接待服务、工程服务等用房,由总务后勤部负责管理;

(六)基础教育用房,指广州市实验外语学校、白云区白云外国语中小学、广外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广外幼儿园用房,由教育合作与发展中心负责管理;

各类公房的归口管理部门须建立相应的管理细则,负责所辖公房的规划、调配和管理;使用单位、使用人员是学校公房的具体使用者,负责所使用房屋的内部管理及日常维护,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公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资产具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财务一支笔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各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购置申报、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账卡管理、登记、统计报告、网络平台管理等日常工作,确保资产账物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盘点工作,并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报送当年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结存情况、变动情况、评价考核材料和统计报表等;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审计部门。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任务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替代资产配置,或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七条 学校在资产配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接收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的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各项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土地使用权、房屋、设施、设备等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必须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进行,且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上缴省财政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总务后勤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提出学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范围,报学校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完成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报批报备、资产评估、招标公示、合同签订、收支预算申报、办理出租出借收益上缴手续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学校资产的处置方式按上级和学校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总务后勤部统一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收入、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等,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对已经达到使用年限、应当淘汰报废的资产,由学校自主处置,处置收益留归学校。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学校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后,应当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同步更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和相关登记信息。资产处置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单位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四十七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设立资产信息管理专职机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国有资产的报增、调配、报废、报损、报失、处置等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年度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审计报告、资产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多因素方式,对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的行为。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出租、出借的经营性资产绩效考核,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经营性资产绩效考核制度,与利用学校经营性资产的部门签订绩效目标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考核制度进行考核,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加强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第五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对闲置资产予以收回和处置。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责任人予以赔偿外,学校将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广外校〔20184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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