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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
2022-07-01     (点击: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前身是196411月设立、19657月正式招生的广州外国语学院(197010月至197711月曾称广东外国语学院)和198012月成立的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和广州外国语学院先后分别于19949月和19951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划转广东省管理。1995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两校合并组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810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19964月成立的广东财经职业学院(19964月至20017月曾称广东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划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秉持明德尚行、学贯中西的校训,践行卓越、诚信、包容、自信的价值观和进德、修业、务实、致远的学风,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致力于建设成为国际化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文简称为广外;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英文缩写为GDUFS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

学校设立三个校区,分别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白云山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178号(大学城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一路599号(大朗校区)。

学校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是 http://www.gdufs.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面向社会需求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八)调整岗位结构比例,组织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十)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设置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治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议事规则,并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三)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下列内部组织机构,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一)党政管理机构;

(二)教学机构;

(三)科研机构;

(四)教辅机构;

(五)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职责是人才培养。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跨文化交际能力强、实践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国际化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以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

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来华外国留学生教育及其他教育合作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或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

学校建立以校内质量控制为主、校外多方参与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制度,向社会公布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创新知识,促进学科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学风建设,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开放、竞争、协同的科学研究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科研要素,提高科研能力,促进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促进教学、促进科研、服务社会、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以各种形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努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致力于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中华优秀文化传播,努力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围绕国家需求,加强与一带一沿线国家高校交流与合作,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教育合作,打造对外合作品牌,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结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并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校依法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成立或参加学生团体。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文娱、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表彰和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助学贷款。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依法依规招聘各类教职工,按照合同约定聘用和管理。教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为教职工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照聘任职务或岗位,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本职工作;

(三)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执行以下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与学校发展水平和财力规模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制度;

(二)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的表彰和奖励制度;

(三)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教职工的救助制度;

(五)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教职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制度,在职称评审权限内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开展教职工职称评审工作。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和程序,履行职称评审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兼职教师、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讲学)、科研、管理、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全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第四十九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做好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行政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学科设置、建设、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工作;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提议修改学校章程;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一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进行,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文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各学术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四)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分布的特点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二)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节  校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院(处)负责人、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教授、民主党派代表及群众团体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两年。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第六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按照其议事规则进行,保障委员充分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节   

第六十五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基层组织,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六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进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进行,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校在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基层单位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院等内部机构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设立二级工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

第七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七十七条  学校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收入。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

学校建立资产配备、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图书管理制度,对学校图书进行统一管理,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学校建立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校园生活提供服务,建设智慧校园。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制度,为师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建设平安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的机构,是学校联系社会的桥梁和纽带。

董事会遵循自愿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由热心学校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组成,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六条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含学校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

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校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七条  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基金会法人(慈善组织)。

基金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八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支持依法设立的社会学术团体在学校设立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颜色为柠檬黄(C:0 M:0 Y:100 K:0),中央分别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字体颜色为广外红(C:0 M:100 Y:100 K:0)。图示:

说明: E:\图片库A\校园图\广外校旗.jpg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外形为圆形。外圈为中英文校名,上半圈为中文校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下半圈为英文校名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主体部分采用地球造型,上半球为简约地球仪造型,下半球为W的变体造型字母,是外语外贸字的汉语拼音Wai声母和英语单词World的首字母。图示:

说明: E:\图片库A\校园图\01校徽彩色.jpg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名标识。图示:

 说明: E:\图片库A\校园图\05校徽与中英文校名标准全称的上下组合彩色副本.jpg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尚行,学贯中西。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凤鸣岭南》,由陈飞作词,温恒泰、李志刚作曲。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十章   

第九十六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委会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八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可以由以下任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执行委员。

本章程的修改决定由全委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通过作出。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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