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5〕53号 2015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停车费缴款行为,保证停车费及时足额上缴,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停车费,是指停放在学校校园内车辆的停车费,包括固定停车费和临时停车费两种。
第三条 校园停车费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缴款管理
第四条 固定停车费的上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费员根据经保卫处审核批准的校园停车卡申请,以及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固定停车费。
(二)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根据收费金额开具电子通用发票。
(三)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核对固定停车费与发票金额相符后,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交款单》(附件1),交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审核并签名确认。
(四)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将收费款或银行回单、交款单、经保卫处审核批准的校园停车卡申请(系统打印件)等资料交财务处。
(五)财务处在线核对发票开具情况,并打印相关清单后进行固定停车费核算。
第五条 临时停车费的上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费员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劳动服务公司临时停车收费交款单》(附件2)并附收费系统记录清单,每日将临时停车费及时、足额交劳动服务公司。
(二)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对收费系统记录清单与收费款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并由收费员和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双方签名确认。
(三)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将收费款或银行回单、交款单、经签名确认的收费系统记录清单、经保卫处审批的公务车辆免费清单等资料交财务处核算。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六条 停车费收费票据包括电子通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两种。
第七条 固定停车费的电子通用发票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领
1. 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领电子通用发票。
2. 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到财务处领用电子通用发票。
(二)使用和保管
1. 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领回电子通用发票后,须按照发票的起止号码逐份登记,并妥善保管。
2. 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根据收取的固定停车费金额向车主开具电子通用发票。
3. 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在使用电子通用发票的过程中,如发生作废或冲红情况,应及时将作废或冲红的发票交回财务处。
(三)核销
财务处按照规定程序,定期将作废或冲红的电子通用发票交税务部门核销。
第八条 临时停车费的定额发票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领
1. 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领定额发票,并对领回的发票进行编号、登记。
2. 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到财务处申领定额发票,并将领回的发票按编号顺序逐本登记,加盖停车收费专用章。
3. 收费员根据业务需要,按照“限量领用,验旧换新”的原则,分次限量向劳动服务公司申领定额发票。
(二)使用和保管
1. 收费员领回发票后,须逐本登记定额发票的起止号码和相应金额,并妥善保管。
2. 收费员根据机动车辆的临时停车时间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向车主提供有效的定额发票。
3. 收费员要对定额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做好票款核对工作。
(三)核销
1. 定额发票使用完毕后,收费员将“存根”联定期交回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审核。
2. 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核验并妥善保管收回的“存根”联,定期交回财务处核销。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九条 对未实行停车收费系统管理的区域,收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细则,保证该区域的停车费及时、全额上缴,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第十条 由于客观因素造成停车收费系统记录与缴款不符的,收费员应及时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待查明原因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将书面报告、收费款或银行回单、系统记录清单、交款单等资料原件交财务处核算。
第十一条 对召开会议、举办考试以及特殊车辆进入等应免费放行的情况,收费单位应拟定相关管理细则,避免扰乱收费秩序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印制免费凭证的,须事先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且收费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经学校相关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停车费的会计核算。审计处负责对停车费管理进行审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停车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所收停车费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发生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印制收费票据,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领取发票后,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缺页,由当事人负责,并按发票可开具的最大金额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停车场收费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章办事,如发生营私舞弊行为,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