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现根据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学籍
第二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规定,依时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依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向所在教学点请假。请假不得超过半个月,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均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新生进行入学信息核对;其中专升本层次新生须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复查专科学历资格及相关信息,通过者进行网上注册学籍;不通过者劝其退学。
第四条 学生每学年必须按规定时间和办法到学校指定的地点缴交学杂费,每学期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未缴交学杂费和未注册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得参加听课和实验、实习、考核等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缴交学杂费和注册者必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超过半个月不缴交学杂费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均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依时办理缴交学杂费和注册手续、参加面授(含考试)等,均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手续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在职学生须附任职单位证明,社会青年须附家长信件),报所在教学点签署意见,然后统一报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办公室批准。学生在面授期间的临时请假,由任课教师批准。
面授与自学
第六条 面授是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形式,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各门课程的面授教学(含讲课、辅导、实验、实习、考核等)。因故不能参加面授教学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批准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旷课超过该门课程面授时数的25%或请假超过该门课程面授时数的50%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职单位出具证明,经所在教学点批准同意,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安排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
第七条 教师指导下的自学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学生每周自学时间须不少于12学时。自学时间主要由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自行安排。
升级、留级
第八条 学生学完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均已及格,准予升级。
第九条 学生学完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就近编入我校相应专业班级学习,学习费用及有关要求等均按新班规定办理。无班级可留(即我校下一年级无相应专业教学班)或不愿意编入新班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留级一次后不能升级者,应予退学。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2、经任职单位证明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3、学生一个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面授时数的50%者;
4、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交本学年学杂费,经在教学点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 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在第三学年原则上不得申请休学。如因特殊原因须附相关证明于当年三月份提出申请,且不得参加毕业班任何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点批准后,统一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编入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如本地区无可编入班级,则编入其他地区的相应班级,学习费用及有关要求等均按新班规定办理。复学时我校无相应专业年级且已休学两年的,或不愿意编入其他地区相应班级学习者,可由学生自行联系转到外校学习,否则,作退学处理。
退学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坚持长期学习者;
2、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3、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或超过两个月仍未申请继续休学者;
4、休学时间累计已满二学年不能复学者;
5、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退学者;
6、一学年内,有两门课程既未经过请假批准又不参加面授或考核者;
7、根据有关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十六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须填写《退学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点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学费的核退按照粤价【2007】186号文件执行,学生必须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符合退学条件而未提交退学申请的学生,由所在教学点说明退学理由,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经批准退学后,一律不得申请复学。以后如仍希望参加学习并符合我校招生条件者,须重新参加入学考试,按当年录取条件录取。
第十八条 省际、校际间学校学生转学,新生必须按省教育厅规定,在报到注册并经3个月复核期取得学籍后才能办理;在读生办理转学须在每年的4月份办理,逾期不再受理;最后一个学年不得办理转学。转学手续按省教育厅的规定办理。转学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送所在教学点→填写《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送转出学校签署意见(附送录取名单,考生信息表、学习成绩单)→送转入学校签署意见→送该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送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我校只接受“211工程”或重点院校录取的学生转入。
第十九条 校内转专业、转学习形式,必须是同一层次、同一科类的学生才能办理,原则上只能受理一次;新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应不低于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原报考志愿录取的新生,不再办理转专业、转教学点等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校内转教学点、转专业须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各教学点统一报继续教育学院成教办公室,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班必须按转入班教学计划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原已修课程与转入班课程相同且成绩及格者,其已取得的成绩予以承认;成绩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由学生自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考试等办法解决。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1、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突出者;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一贯坚持刻苦自学,依时完成学习任务,遵守学生准则,学习成绩优良者;
3、能运用所学知识改进本职工作,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学生奖励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年度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毕业、结业、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工作和健康状况方面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政治思想表现及身体健康情况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若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其中有五门以下(含五门)课程不及格的由本人在结业后三个月内书面向所就读的教学点提出补考申请,学院于一年内在校本部统一安排一次补考。课程补考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
专业课程“毕业水平考试”、“综合能力测试”属外语类专业毕业考试,凡缺考者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
凡涉及转专业的学生,一律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审核其毕业条件。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1级学生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