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精准资助水平,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特殊情况补助三种形式。
第四条 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半年内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2.半年内家庭遭遇严重灾害,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3.半年内因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未能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1.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供养学生;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学生;
5.特困职工子女;
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
7.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8.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来自于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的学生。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特殊情况补助:
因本人发生特殊情况,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人/学年。
1.学生本人近期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补助额度最高为10000元。
2.学生直系亲属近期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补助额度最高为8000元;
3.学生家庭近期遭遇严重灾害,补助额度最高为5000元;
4.其他情况,补助额度最高为3000元。
(二)特殊困难补助的标准
特殊困难补助额度为一次性3000元/人,每学年仅限申请1次。已获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学校将不再予以资助。
(三)特殊情况补助的标准
特殊情况补助额度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章 补助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符合条件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特殊情况补助由学生工作部(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补助或追回已发放补助金:
(一)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获得补助的学生不合理使用补助金,铺张浪费及任意挥霍。
第九条 凡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原则上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性社会实践活动或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领取困难补助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补助:
(一)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造成暂时生活困难。
(二)平时有高消费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行为。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求上进,消极懒散。
(四)受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广外大学〔2006〕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