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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2014-09-08     (点击: )

(广外校〔2010〕44号 2010年10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在我校注册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对于符合新生奖学金条件,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其奖学金延迟至正式入学后评定;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其获奖资格同时丧失。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评审过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组织评选、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由政府或社会组织(个人)设立的奖学金;

(二)管理校内奖学金;

(三)审批及管理社会专项奖学金;

(四)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管理的重要事项;

(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奖学金的获奖条件、等级与额度等进行调整;

(六)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奖学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七)受理、处理学生对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投诉。

第三章  奖学金设立

第六条  奖学金种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其奖励名额、等级、额度、条件、评审办法等按当年国家、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校内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先进班集体(标兵)奖学金,由学校每年从本科学生学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设立。

第九条  社会专项奖学金由学校校友、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捐资并经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设立。

学校校友、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申报设立社会专项奖学金,申报的内容包括:奖学金名称;奖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奖励范围、等级、额度、条件及评审办法;捐助者(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材料等。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查申报材料并批准后,决定社会专项奖学金的名称、评审办法及奖励办法等。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异、品学兼优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一年级学生,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一)特等奖:免缴在校四年的学费,奖励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信息科学(计算机)三门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者;高考成绩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或理科前10名者。

获特等奖的新生,入学后若受到警告以上违纪处分或一学年内有2门专业课不及格,取消该生下一学年学费免缴资格,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其下一学年的表现及学业成绩决定该生剩余在读时间的学费免缴资格及办法。

(二)一等奖:奖金4000元,奖励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信息学(计算机)三门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二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赛区一等奖者;高中阶段获国家级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称号者;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或理科前50名者。

(三)二等奖:奖金2500元,高中阶段获省级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称号者;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或理科前100名者。

(四)三等奖:奖金1500元,奖励参加我校保送生和小语种提前招生考试(英语语种考生)总分前5名者。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用于奖励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遵纪守法,学习勤奋,成绩优异,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一)一等奖学金,奖金20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综合测评总分排在参评人数前2%者可以提出申请。

(二)二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综合测评总分排在参评人数前10%者可以提出申请。

(三)三等奖学金,奖金6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综合测评总分排在参评人数前20%者可以提出申请。

(四)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奖金3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综合测评单项分排在参评人数前30%者可申请社会工作、学业、文体活动表现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社会工作、学业、文体活动单项奖学金的名额比例原则上按照30%、40%、30%比例分配。

(五)毕业班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1000元,参加毕业前综合测评的毕业班学生,总分排在参评人数前10%者可以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奖学金用于奖励班风、学风积极向上,有较强的凝聚力、向心力,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学生班级。先进班集体按参评班级总数15%的比例进行评选,奖金600元。

在先进班集体评选的基础上,每年评出10-20个先进班集体标兵。先进班集体标兵是学校授予本科学生班级的最高集体荣誉,奖金1000元。先进班集体(标兵)具体评选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社会专项奖学金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额度、条件等根据捐资协议确定,一般应参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关事项进行设置。

社会专项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一般从拟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中选取,社会专项二等奖获得者一般从拟获二等奖以上的学生中选取,社会专项三等奖获得者一般从拟获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以上的学生中选取。社会专项奖的获得者可依名次顺序选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本学年度奖学金:

(一)违反学校纪律,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校给予处分的;

(二)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一年内如受学校处分,或者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收缴费管理规定》受到欠费处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学校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定和表彰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导师)和学生代表等,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提出各类奖学金初步获奖名单。对初评结果须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学生处审核,最后由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新生需在入学后第2周至第4周凭获奖证书、高考成绩单或有关证明材料等到所在班级辅导员处申报新生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和招生办审核后,报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过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社会专项奖学金一般不单独进行申请和评定。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奖励类别、等级和比例等,在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名单中拟定,报学生处审核,或根据捐资协议报奖学金设立单位审核,最后由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同时获得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学金的学生,只领取其中一种最高数额的奖学金,不重复领取。

第二十条  学生奖学金的表彰于学校每年度举行的优秀大学生和先进班集体颁奖大会上进行。

毕业班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在毕业典礼上予以表彰。

学生个人获得奖学金的事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广外大学〔2002〕21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广外大学〔20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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