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2014-09-16 研究生处    (点击: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处和各培养单位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两者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分别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课程安排要求确定上课时间、地点、容量等要素。

第四条 研究生处负责编制全校研究生课程表。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因素而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并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选修课程

第八条 研究生在选课前应认真阅读专业课程开设计划、课程简介,特别是课程教师提出的应预修的课程要求。

第九条 研究生在选课前应与导师商议,按选课原则和要求,确定自己的选课计划。

第十条 免修课程应纳入选课计划。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数(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得超过8门。必修课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修,不得转为选修课。

 

第五章 免修、重修和缓考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或免考,申请办法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规定》办理,“免修免考”成绩在按80分记录。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研究生必修课程以70分为合格,选修课60分为及格。必修课合格、其他课程及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若研究生成绩不合格或登记“缺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研究生可在选课时申请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一起上课的研究生相同。每门课程只重修一次,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覆盖该研究生原来的不合格成绩或“缺考”记录。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处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

第十五条硕士生在全部必修课程的考试中,可以允许有1门课程成绩不及格,但须申请重修。若重修仍不及格,按学籍管理细则作退学处理。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所在培养单位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后,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其成绩暂登记为“缺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只需在以后学期选课时申请重修,并参加考试即可。

第六章 教学大纲和授课大纲

第十七条公共课按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进行授课;不同专业按一级学科设置的共同学位基础课,应按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授课大纲系指提供给学生学习参考的、包括课程内容简介。授课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课程性质、授课学时、授课教师、授课对象(层次/专业或专业方向/年级)、答疑时间及地点、考核方式(闭卷/开卷/论文/讨论)及其所占比例、课程内容(分专题或章节)及教学进度、教材或主要参考资料、教师电子信箱等。

第十九条授课教师应在新学期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提供授课大纲;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将授课大纲一份送交本学培养单位研究生办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为便于学生预习和复习,授课教师应指定12本课程的教材或主要参考书,所指定的教材或主要参考书应易于购买。若没有合适的教材或主要参考书,授课教师应在新学期开课第一周内向学生提供内容较为详实的讲义或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以专题报告形式进行的课程,授课教师应在每一专题开始前一周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学生。

 

第七章 课堂管理

第二十二条授课教师对研究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并加强学风建设,可通过点名、平时测验、讨论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管理。对于未办理免修或请假手续而擅自缺课的研究生,授课教师有责任对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通报研究生处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课程者,授课教师可以拒绝或不予考核,不给成绩。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的目的是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内容,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

第二十四条授课教师在新学期第一次上课时,应向学生明确本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出勤、讨论、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或论文所占比例。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必须结合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加以综合评定。一般非语言类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语言类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经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学领导批准,任课教师也可以对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进行调整,但是,期末考试成绩在该课程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50%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撰写论文两种。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命题应以考查其独立思考和钻研问题的能力为主。

第二十六条 课程期末考试以考试方式进行的课程,授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2周与本培养单位商定考试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期末考试时间和地点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因特殊原因需变动时,须经学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办公室通知到所有选课的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授课教师应参加所授课程的期末考试监考,以便对课程考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

第二十九条 如果以撰写论文方式进行考核,授课教师应规定论文截止日期,不按时交论文的研究生,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条 同一课程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九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一条 考生应服从监考老师安排,按指定座位入座。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三十二条 闭卷考试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园珠笔和电子计算器。开卷考试可以带任课教师指定的教学参考书和本人笔记本,不得携带任何复印资料和电子文本。与考试无关的用品应置于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第三十三条 考试必须独立完成,考试期间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互换资料,不得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考场内严禁吸烟。考生在考试期间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以计时为由开启通讯工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整理好答题纸,连同试卷交给监考老师,不得延误。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上述考试纪律者,考试成绩作零分,并应重修本门课程。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考前不出复习提纲,不划复习范围,不作暗示,有关教师和培养单位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第十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含金量,拉开实际上存在的好中差学生之间的成绩差距,特别是对研究生的公共课和较多修读人数的专业课,应保持成绩的正态分布。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四周内完成试卷的评分工作。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未递交成绩到培养单位,视作教学事故处理。各培养单位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五周内将成绩汇总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一经提交,不得随意更改或补登,授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或补登学生考核成绩,必须在递交成绩后两个月内完成,逾期一律不予修改。成绩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附原试卷或论文,在专门的成绩登记表上登录成绩,经授课教师本人签字,培养单位领导签字,报研究生处修改及备案。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该课程教学所在学培养单位负责保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销毁。

 

第十一章 教学检查

第四十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学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应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主管院长应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学培养单位研究生课程进展。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处在各培养单位自我评估和检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和评估。抽查和评估的结果应反馈给有关学培养单位,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除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我校另有特别规定外,其他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十四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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