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目录>>规章制度章程>>党办校办>>正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教学助理管理规定
2019-11-08     (点击: )

(广外校〔201933  20191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本科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外校〔20181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教学助理(以下简称“教学助理”)是指以服务教师教学为宗旨,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承担本科教学辅助工作的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教学助理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学助理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作为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的教学助理制度,成立教学助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学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教学助理的岗位可按课程类别、班级规模、教师职称、教师工作量等综合因素设置。

第七条       教学助理的工作内容由聘用单位及课程任课教师根据实际需求安排,其基本职责为承担课堂教辅、组织讨论、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协助实习实践等教学辅助任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教学助理承担本应由任课教师承担的课程教学工作。

第九条       本科生教学助理不能参与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及课程成绩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试卷命题、试卷批改、成绩录入、总评成绩产生及报送等各个环节。

第十条       课程任课教师应合理安排教学助理的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和考核教学助理的工作,不得强制要求教学助理完成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助理每学期按5个月安排工作。研究生教学助理每月完成30小时的工作量。本科生教学助理每月工作量不低于25小时,不超过35小时。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学助理每学期不得服务超过3个教学班,本科生教学助理每学期不得服务超过2个教学班。

第四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非定向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和优秀高年级本科生,学有余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教学助理岗位:

1政治素养高,无违法违纪记录;

2学业优良,无课程考核不合格记录;

3身心健康,认真负责,符合岗位专业素质要求;

4工作期间无出国(境)交流学习、实习或休学的。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教学助理岗位:

1考试违纪、作弊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2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

3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学费缴纳;

4在申报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的;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教学助理应为本学院学生。原则上优先选聘研究生,优秀的高年级本科生可作为补充。

第十六条  每学期各聘用单位设定选聘程序和教学助理岗位,接受学生申请,确定录用名单。

第十七条  教学助理的聘期原则上为1个学期。如教学助理岗位在学期内出现空缺,聘用单位可重新招聘。聘期至本学期结束。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根据自身特长,结合岗位要求应聘。录用的学生每学期只能担任1个教学助理岗位。担任教学助理的研究生该学期不能同时兼任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担任教学助理的本科生该学期不能同时兼任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教学助理上岗前,聘用单位及课程任课教师应根据岗位要求对教学助理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须做好教学助理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在聘期内每月对教学助理的工作进行考核。教学助理要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遵守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在聘期内解除与教学助理的聘用关系,并通知学生本人:

1)岗位因故被撤消; 

2)教学助理不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

3)教学助理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教学助理岗位薪酬发放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申报当年教学助理岗位薪酬所需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并经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学校从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中拨付资金设立本科教学助理专项,预算额度根据学校当年财力状况进行安排,由教务处归口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聘用单位负责按月提交教学助理岗位薪酬发放表等材料,经聘用单位经办人和财务“一支笔”签名后送至教务处,经教务处相关人员审核、教务处处长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  教学助理的岗位薪酬标准为研究生20/小时,本科生19/小时。如遇政策调整,相关薪酬标准发生变化,则按调整后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非师范类专业本科生在本学院担任教学助理,一次服务满1个学期,且放弃领取教学助理岗位薪酬的,可申请获得专业实习学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下一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关闭窗口

中国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 510420 (北校区) | 中国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广州大学城 510006 (南校区) 

© 2011 GDUFS | 粤ICP备06106464号-1 | 总机:(020)36207878 | 报警电话: (020)36206999 联系我们 | 网站维护: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