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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17-07-06     (点击: )

(广外校〔201729201776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个校区内所有的单位、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每学年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每学年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每月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每月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七)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校内备案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校内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架构,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逐级岗位责任制,确保责任到岗到人;

(三)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每月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情(火警、火灾)立即报告,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和并视情况疏散学生。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门诊部、体育场(馆)、会堂(会议厅、报告厅)、超市、招待所、附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展览馆等;

(三)实验室、计算机房、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四)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监控中心、保密室、消防控制室;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以及车库等部位;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委托有消防设施设备检测、维护保养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定期对校园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房屋主管单位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门诊部、配电房、弱电房、蓄电池房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存在的防火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属于管理和使用问题的安全隐患由各单位自行整改;属于基础设施方面的隐患,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予以说明。

 

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校内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和专业培训: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重点单位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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