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6〕21号 2016年4月22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二级学院教学状态评估常态化,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人,要求每学期最少听课节数为:
(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2小节;
(二)教务处处长、副处长6小节;
(三)各教学单位正、副职院长,系主任及教研室主任6小节。
以上听课均采取随机听课的形式,含院系公开课。
第三条 为促进普通教师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学习,鼓励普通教师积极听课,具体可采取集体听课、听院系公开课、随机听课等多种形式,建议每学期最少听课节数为4小节。
第四条 听课人员应在每学期第14教学周前按要求完成听课节数,听课的专业、班级、时间自行安排。
第五条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可在全校范围内听课;各教学单位正、副职院长及系主任、普通教师可在本院系内听课。
第六条听课人员须认真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堂教学评估表》。
校领导填写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堂教学评估表》直接交至教务处或由校长办公室转交;
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填写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堂教学评估表》直接交至教务处;
院、系领导及其他教师填写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堂教学评估表》直接交至所属教学单位,由所属教学单位统一汇总后,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堂教学评估汇总表》,并撰写本教学单位的《课堂教学质量分析报告》。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的第15教学周前报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堂教学评估汇总表》和《课堂教学质量分析报告》至教务处,同时做好本单位的存档工作。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要对听课结果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及时向教师反馈,同时提出提高教学质量的具体意见。
第九条教务处于每学期末根据汇总信息,形成学校总结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听课暂行规定》(广外大教〔2002〕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