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6〕8号 2016年1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减少和预防校园交通事故,维护校园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理念,坚持依法依章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各校区。凡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和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协助交警部门处理校园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全力配合与支持,共同协助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
第六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第七条 因校园建设确需占用、开挖校园道路的,相关单位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抢险、救灾应急项目除外)。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夜间悬挂警示灯,必要时应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通行。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撤走施工设施,清除障碍物和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园交通标志,禁止在校园交通标志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违规停车、堆放物品或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驾驶员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保证车辆完整、车况良好。禁止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校园,禁止无驾驶证人员在校内驾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校园道路限速15公里/小时,出入校门口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开启远光灯;机动车辆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及非机动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行;禁止逆行、抢行、强行超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十二条 保卫处可根据校园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车辆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在出警、救护、救火、抢险任务时除外。
第十三条 因公务需要进入校园的校外机动车辆,相关单位应提前向保卫处报批,经审批同意后,可在指定的校门口进出,并须在指定的停车场(点)或校园道路停放。
第十四条 禁止装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重型装载,履带式等机动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助力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禁止摩托车进出校园,校园执勤机动车辆除外。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机械车辆或装载设备、家具等机动车辆须由主管部门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出校园。装载个人房屋装修材料的车辆,当事人凭学校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批复,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出校园。
第十六条 学校门卫有权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车辆,驾驶人须提前携带相关证明到保卫处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出校。与学校公务、探亲访友无关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进校机动车辆须在划定的停车场(点)有序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校园主干道、交通路口、消防通道等禁停路段(路口)停放。
第十八条 持有临时停车卡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停放过夜。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放过夜的须向保卫处报批,经审批同意后在指定的停车场(点)停放。
第四章 校园停车卡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内划定的停车场地仅为方便机动车辆停放,非保管场所,所交费用是场地占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车主必须自行保管好车辆和车内物品。
第二十条 校园停车卡是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的凭证,停车卡分为固定停车卡和临时停车卡两种。
第二十一条 固定停车卡分类
(一)A类:学校公务车辆(车主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及所属单位);
(二)B类:教职员工及其配偶的机动车辆;
(三)C类:教职员工父母或子女的机动车辆。
A、B、C类固定停车卡收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D类:其他机动车辆。
学校只在校内停车位非饱和的情况下办理该类停车卡,该类机动车只能在指定的校门口进出,并须在指定的停车点停放,具体情况详见每年底学校发布的《关于办理校园停车卡的通知》。收费标准按照广州市物价局核准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临时停车卡适用于临时进出校园的外来车辆或本校教职工未办理固定停车卡的车辆,收费标准按照广州市物价局核准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因公务需要进出校园的校外机动车辆免费通行和停放。
第二十三条 固定停车卡的办理
校园固定停车卡由保卫处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的手续详见学校每年底发布的《关于办理校园停车卡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园固定停车卡,停车卡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车辆。
第五章 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出校门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骑自行车、助力车应下车推行,主动配合门卫安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七条 骑自行车或助力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逆向骑行、违章带人、双手脱把骑车等违规及危险行为。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等建筑的楼道(走道)内停放。
第二十九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员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员带领。
第六章 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置
第三十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时,保卫处值班室接报后应立即派员到场并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保卫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车辆、物品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改正的,保卫处可将相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所涉及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无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四条 违规停放的机动车辆,保卫处将在车身粘贴违章告知书并锁闭车轮,驾驶人到保卫处值班室做出书面保证后方可放行。
教职工车辆一年内违规达3次的,下一年办理停车卡时将对其推迟三个月办理,情节严重的可推迟六个月办理。
校外车辆违规2次及以上将列入黑名单,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园道路、交通、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广外大校〔2004〕36号)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广外大校〔2008〕1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