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1〕35号 2021年11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断推进依法治校,切实提高学校落实工作任务的效率和质量,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促检查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督办工作是指对学校各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学校中心工作任务、学校重要事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办理,推动学校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学校开展督办工作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聚焦问题、真督实办,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既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规范、查责任,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学校改革发展各项重要工作落实到位,确保质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督办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校党委书记、校长负总责,分管督办工作的校领导主抓,其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分管或联系的单位落实督办事项。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是承担学校督办工作职能的综合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校内各单位落实上级和学校各项决策部署,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是督办事项的具体执行单位,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将承办的督办事项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按质、按量、负责任地完成督办事项的办理。各单位应安排督办联络员,协助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学校督办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级重要政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政治要件事项,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议部署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校事业规划、重大改革任务、重要专项工作和年度工作要点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学校师生员工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当督办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建立并落实以下督办工作机制,并不断深化完善,确保督办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综合办理机制。督办工作以多形式、多途径、多方位综合进行,工作载体包括学校线上办事系统、办公邮件、电话信息、文件资料、工作会议、办公现场等;工作方式包括调研、提醒、协调、督查、催办等;督办事项分为常规提醒事项和重点督办事项,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办理。
(二)协调联动机制。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分为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对督办事项负总责,须做好统筹工作并主动加强与协办单位的沟通协作,确保事项落实执行。协办单位必须协同配合主办单位完成相关工作。党办校办对事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
(三)动态管理机制。督办工作实行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加强督办事项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逐一对账销号。对长期推进的事项,以年度为单位实行滚动跟踪办理。
(四)信息通报机制。党办校办定期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办理成效等进行研究分析,形成督办简报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及时推广经验;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督办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要紧急情况的,须即时响应、及时通报。
(五)核查整改机制。党办校办对各单位报告的落实情况,依据督办事项的重要程度,视情况开展核查、回访,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办单位落实整改,确保问题妥善解决、工作真正落实。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常规提醒事项工作程序一般分为立项交办、承办反馈、跟进催办、审核归档等四个环节。
(一)立项交办。党办校办根据督办工作范围内容,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提醒事项,按照“一事一项”编制《工作进展提醒单》,明确承办单位(含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事项内容、办理意见等,经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发往承办单位。
(二)承办反馈。承办单位按照《工作进展提醒单》要求,积极推进、落实相关工作,并主动、及时回复、反馈相关信息。主办单位收到《工作进展提醒单》后应于7天内回复有关意见(含承诺办结时间、工作举措、办结形式、事项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主办单位应于承诺办结时间主动反馈有关情况,已办结的报结果,未办结的须说明原因并报进度安排。
(三)跟进催办。党办校办对提醒事项进行动态管理,采取电话邮件提醒、协调,现场调研、催办等形式跟进了解事项进度,并记录过程和结果。
(四)结项归档。对于承办单位反馈已办结的事项,党办校办认真审核办理结果,审核通过予以结项,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条 重点督办事项工作程序一般分为立项督办、督查催办、反馈协调、核查整改、办结归档等五个环节。
(一)立项督办。督办工作范围内事项出现以下情况的,学校启动重点督办:
1.常规提醒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2.常规提醒事项办理过程中或办理结果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3.常规提醒事项经多次催办仍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4.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事项等需立即落实的。
党办校办确定重点督办事项后,按照“一事一项”编制《督办单》,明确牵头领导和承办单位(含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事项内容、办理要求、办结时限等,经报分管校领导审定,下达至承办单位并抄送相关校领导。遇有突发紧急情况,可综合运用电话、口头、实地走访等先直接启动督办,随后编制《督办单》下达承办单位。
(二)督查催办。承办单位按照《督办单》要求,制定落实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扎实推进举措,解决实际问题。党办校办根据督办事项的推进计划和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查、上门督办等形式,及时跟进和督促事项办理,并记录过程和结果。
(三)反馈协调。主办单位应当根据《督办单》的要求,在办结时限内书面如实反馈报告办理结果。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办结时限内完成的情况,承办单位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向学校反馈情况或提出建议,由党办校办沟通协调后更新事项办理要求。在学校未提出新办理要求前,承办单位必须继续推进办理督办事项。
(四)核查整改。党办校办根据事项办理要求,以多种方式对办理结果进行回访核查,核查办理举措是否落实、问题是否解决、成效是否显著、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等。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办理或责令整改,督促承办单位列出清单、明确责任、挂账整改,并限时报告整改情况。
(五)办结归档。根据承办单位对事项办理的反馈或整改情况,党办校办认真审核办理结果,经报分管校领导通过后予以结项。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并及时通报办理情况。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学校对各单位承办督办事项的工作数量、办结效率、办结效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对督办事项反馈及时、执行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久拖不办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甚至致使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督办工作暂行办法》(广外校〔2009〕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