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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组织工作条例
2014-09-16     (点击: )

20121228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第四次团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团的制度,加强团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我校团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各级团组织的一切工作与活动,都必须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及国家法律,并符合《团章》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团的组织架构及产生方式

第三条  我校团组织的设置

(一)学校设立团委会,委员在召开全校团员代表大会时由全校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团委常委由团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团委常委、委员在离开团工作岗位时相应卸任,卸任时间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的空缺由团委会全体会议补选。

团委会全体会议应定期召开,讨论决定全校共青团工作计划、通过委员卸任案、补选团委委员、听取团费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

(二)学院设立基层团委会,其委员由学院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团委一般设书记、副书记以及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调研部等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设立其它部门的,应事先报校团委审批。

(三)经批准设立基层团委的学院可下设团总支。各班设立团支部。

(四)研究生设立基层团委会。团支部可按院系、年级、专业设立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

(五)学校设教工团总支,根据机关、教学、教辅单位团员人数或教工团员住宿分布情况,可合设或单设团支部。

(六)校内进修生、培训班学生、公派赴国境外交流生,在我校或国外连续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的,视具体情况可组成临时团支部或团小组,并在相应学院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活动。

第四条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五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到三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改选的,应事先向上级组织报告情况,取得批准。各级团组织的换任、换届改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新生的团支部在9月底成立。

第六条   在换届选举前,各基层团组织应将会议召开时间、主要议程、参加人员及其产生方式、选举办法、主要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校团委,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批复,经批准后方可开会以及进行选举等程序。会议召开情况必须及时上报,选举结果和干部初步分工情况经同级党组织和校团委批准后才能张榜公布。

第七条    校内各基层团委直属校团委领导,并在校团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基层团组织的职责。

第三章   团的组织生活

第八条  团的组织生活是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团员学习知识、提高觉悟、培养组织纪律观念的基本途径,也是区别团员和青年群众的主要标志。

第九条  组织生活以基层团委、团支部为单位进行。组织生活应侧重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时事政治教育和党团知识教育,应有利于团员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并力求活动形式丰富多样,生动活泼。各基层团委应加强公派赴国(境)外交流生团员组织生活的指导,通过新媒体等手段加强联系和引导。

第十条  团组织要带领团员青年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坚定团员青年的理想信念。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均应设立团工作日志,内容包括工作计划、活动内容、考勤、工作总结、团费收缴和奖惩情况等。团支部均要用好、管好《工作手册》。上级团组织可以此作为对下级团组织工作检查、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团支部组织生活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具体时间、内容和形式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由基层团组织自行安排。

第十三条  团员应自觉参加所在团支部的各项活动。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安排的工作,均作自行脱团处理,给予除名。

公派赴国(境)外交流生团支部应通过网络等各种方式定期向学院团委汇报情况,开展组织生活。

第四章  发展新团员、推优入党和超龄离团

第十四条  发展新团员

(一)基层团委根据校团委授权,审批吸收新团员。未成立基层团委的单位,发展新团员须报校团委审批。

(二)各基层团委应把新团员的名单、班级、入团时间等有关资料报校团委备案或审批。到校团委办理《团员证》申领手续后,《入团志愿书》直接存到团员本人的档案中。

第十五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一)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根据党中央组织部和团中央的规定,共青团组织有责任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各级团组织应以认真的态度慎重做好此项工作。

(二)具体推荐步骤和方法,见《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外大党〔200410号)。

第十六条  超龄离团

年满28周岁且在团内不担任任何职务的团员,应办理离团手续。团支部应及时将其《团员证》送交基层单位团委,为其办理离团手续。

第五章  团员的注册和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团员的注册

(一)团员注册时间,定在每年九月份。注册时,团支部须认真验收团员证,检查团费交纳和参加组织生活考勤情况。

(二)基层团委根据校团委的授权进行注册登记,并将注册情况报送校团委,以便及时统计上报。

(三)团员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注册,应向团支部说明原因。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的,团组织应给予教育并提醒其补办注册手续。如仍不注册,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八条  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团内奖励和处理等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随人事档案转移。

第十九条  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应转交团籍档案,出示团员证,由基层团委填写团员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校团委,一份保存在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支部在进行团的组织情况年度统计时,应将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数计算在团员数内。

第二十一条 主动要求退团的团员团籍处理。团组织在处理主动要求退团的情况时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如果属思想认识问题,团组织应耐心进行教育帮助;如果有实际困难,应热情帮助解决。经教育帮助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如果愿意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允许并得到鼓励;如果坚持要求退团,则应由本人向所在支部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团委备案。团员退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或团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退团情况和退团日期,并收回团员证。对已退团的青年,团组织仍负有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国团员的团籍处理。团员个人出国定居或去港澳地区长期定居,一旦其出境,即停止团籍。出境前,应由团员本人向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出国后停止团籍的书面申请,经基层团组织同意后,上报校团委批准,然后由校团委下达关于团员出国后停止团籍的正式批复,基层团组织可将其团员组织关系(团员证)和团员档案材料(志愿书)一并转到档案所在团委,保存备查。

出国留学和短期请假出国探亲的团员,其组织关系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保留。如期回国并经审查无问题者,团支部应及时恢复其组织关系。团员出境超过1年以上者,按自行脱团处理。团员出境期间,如发现其有严重问题,可以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每年九月为全校团组织情况调查统计时间,各级团组织应按时填好《团组织情况统计表》,按团省委要求,由校团委统一上报。

第二十四条 每年团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由基层团委收齐离校团员的《团员证》,直接在本单位团委办理转出手续。离校手续办完后《团员证》退回本人保管。

第六章  团费的交纳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团费的交纳标准和要求: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元。

(一)团费应按规定自觉交纳,多交不限。

(二)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一次。

(三)新入团的团员,应从批准入团当月起交纳团费。

(四)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仍应按规定交纳团费。

(五)共青团员入党后,在预备期,应交纳党费,同时自愿交纳团费。

第二十六条  团支部应做好团费收缴的登记工作,每个季度基层团委向校团委上缴团费一次。

第二十七条  团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收取团费的30%上缴团省委,30%由基层团组织用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团组织建设,40%由校团委用于资助团支部主题团日活动、购买学习资料和给团组织订阅书刊,其中10%用于奖励按时足额上缴团费的基层团组织。

(二)各基层团组织上缴团费的人数是确定各单位评优名额等事项的依据。

(三)团费的支出必须有发票或收据,并应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名。

(四)团费由专人收缴、交学校财务处保管。各基层团委每年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汇报当年团费收缴与使用情况,校团委每年向团委会汇报当年团费收缴与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团内奖惩

第二十八条  每年“五四”期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团内民主评议活动,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基层组织和优秀团干、团员。

第二十九条  民主评议办法和评优的具体标准由校团委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为了保持团组织的先进性与纪律的严明性,凡因违纪受处分的同学,团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受到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的团员,应一律作开除团籍的处理。

(二)受学校行政记过处分的团干部,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和留团察看处分,普通团员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三)受行政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团员,团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受行政通报批评的团员,各级团组织要分清事由,情节较严重的应给予团内警告或以上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团员团内处分必须经团员所在团支部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基层团委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后通告全校。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3-2014学年度基层团委工作考核暨“红旗团委”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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