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09-15 研究生处    (点击: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外大校〔200566 20051220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计划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约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研究生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取得学籍的学生,其学籍信息以招生录取名册为准,一般不得更改。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学生应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收费管理规定》缴交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交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但应在办理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手续前先交纳一半学费(交纳后予以注册),其余部分在获得贷款后补交。

第三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课程与学位必修课程必须考试,学位选修课程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由任课教师决定。

第九条  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采用合格与不合格评定成绩。

第十条  公共课程与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学位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选修其他课程或重修。

第四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已作调整,或跨单位改换导师,或导师调动工作单位,或导师丧失工作能力,本单位不能继续培养而必须转学或转专业的,需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需由本人向原硕/博士培养点提出申请,经拟转入的硕/博士培养点和导师同意,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省内转学,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研究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经学校批准,征得拟转入的培养单位同意及其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外单位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者,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持转学证明材料向我校研究生部提交申请,经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硕/博士培养点和导师的同意,报经学校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硕士生一般为2年,博士生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一般为5年(从第三学年起享受博士生待遇)。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可相应增加一年的学习时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本人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最后一个学期结束的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硕/博士点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总的修业年限硕士生最长不超过4年(含休学),博士生最长不超过6年(含休学),硕博连读生和在职博士生不超过7年(含休学)。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还须提交其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研究生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门诊部诊断(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校门诊部确认)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应当休学);

2. 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活动时间的三分之一;

3. 因其他正当原因应当休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办理退学手续;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离校疗养,旅费自理。离校疗养前必须到校门诊部办理手续,按校门诊部的规定报销医药费。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须书面陈述理由,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报学校批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条  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硕/博士培养点提出复学申请,经硕/博士培养点签署意见、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2.修业年限内有2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

3.修业年限内所修课程中,考试、考查成绩累计3门不及格;

4.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生活无法自理)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在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活动时间的三分之一;

6.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位课程考试;

7.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符合条件;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9.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第七章的规定发给退学的研究生相应的学历证明或学习证明。

退学的博士研究生如未获得硕士学位,可视具体情况,补做硕士论文,答辩通过后,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退学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研究生退学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其户口、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

2.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及相关就业政策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户口、档案材料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成绩优秀,达到提前毕业要求者,可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者,应经导师和硕/博士培养点考核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在提前毕业时间的前一个学期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毕业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凡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论文需延期论文答辩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硕/博培养点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论文答辩时间原则上与下届毕业生同时进行。延长后仍不能完成论文或答辩未能通过者,不再延长,发给结业证书。今后可按有关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规定申请学位。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对品学兼优或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研究生,学校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合同委托培养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由学校会同委托单位做出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取消入学资格、休学、退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申诉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已是尾条
关闭窗口

中国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 510420 (北校区) | 中国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广州大学城 510006 (南校区) 

© 2011 GDUFS | 粤ICP备06106464号-1 | 总机:(020)36207878 | 报警电话: (020)36206999 联系我们 | 网站维护: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