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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08-28     (点击: )

          (广外校〔201737号       2017828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计划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身份证、录取通知、毕业证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研究生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入学资格可保留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缴交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交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课程与学位必修课程必须考试,学位选修课程考试和考查皆可,由任课教师决定。

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采用合格与不合格评定成绩。公共课程与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学位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选修其他课程或重修。

第九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已作调整,或跨单位改换导师,或导师调动工作单位,或导师不能指导研究生,本单位不能继续培养而必须转专业的,需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研究生转专业需由本人向原硕、博士培养点提出申请,经拟转入的硕、博士培养点和导师同意,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研究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硕士研究生一般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为5年。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本人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最后一个学期结束的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硕、博士点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总修业年限2年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4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3年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和在职博士研究生不超过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门诊部诊断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

(二)因正当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活动时间的三分之一;

(三)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应休学的情况。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

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硕、博士培养点提出复学申请,经硕、博士培养点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心理精神等原因休学的,还需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研究生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须书面陈述理由,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报学校批准。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学校门诊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章  退 

第二十条 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修业年限内有2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

(三)修业年限内所修课程中,考试、考查成绩累计3门不及格;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在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活动时间的三分之一;

(六)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位课程考试;

(七)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未注册。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成绩优秀,达到提前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研究生,应经导师和硕、博士培养点考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满1学年以上且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凡学习不满1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论文需延期论文答辩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硕、博培养点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延长后仍不能完成论文或答辩未能通过者,不再延长,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专业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广外大校〔2005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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