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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听课管理规定
2016-04-23     (点击: )

                                   (广外校〔201621      2016422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二级学院教学状态评估常态化,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人,要求每学期最少听课节数为:   

(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2小节;

(二)教务处处长、副处长6小节;

(三)各教学单位正、副职院长,系主任及教研室主任6小节。

以上听课均采取随机听课的形式,含院系公开课。

第三条  为促进普通教师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学习,鼓励普通教师积极听课,具体可采取集体听课、听院系公开课、随机听课等多种形式,建议每学期最少听课节数为4小节。   

第四条  听课人员应在每学期第14教学周前按要求完成听课节数,听课的专业、班级、时间自行安排。

第五条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可在全校范围内听课;各教学单位正、副职院长及系主任、普通教师可在本院系内听课。   

第六条听课人员须认真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堂教学评估表》。   

校领导填写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堂教学评估表》直接交至教务处或由校长办公室转交;

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填写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堂教学评估表》直接交至教务处;

院、系领导及其他教师填写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堂教学评估表》直接交至所属教学单位,由所属教学单位统一汇总后,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堂教学评估汇总表》,并撰写本教学单位的《课堂教学质量分析报告》。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的第15教学周前报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堂教学评估汇总表》和《课堂教学质量分析报告》至教务处,同时做好本单位的存档工作。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要对听课结果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及时向教师反馈,同时提出提高教学质量的具体意见。   

第九条教务处于每学期末根据汇总信息,形成学校总结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听课暂行规定》(广外大教〔2002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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