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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细则
2016-01-16     (点击: )

(广外校〔20164     2016115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教育厅创新创业相关文件精神,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开展,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国际化人才的培养质量,学校特设立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在校本科生在创新创业学习实践中所取得的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之外的学习成果,且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性,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凡在各类与学业相关的专业竞赛、论文发表与学术专著出版、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文艺创作及创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成果的我校本科生,均可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学分。

第四条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仅限申请1次创新创业学分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最高累计8学分,成绩计入《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中(属专业选修课模块,不占毕业最低学分)。学分认定后,《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成绩均计为90分。

第六条  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学分认定工作,如有跨学院认定可邀请相关学院专家参与认定。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申请和认定具体办法:

1.申请时间:学校一般于每年9月集中受理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

2.申请材料:学生本人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由学院对照原件审核);

3.申请步骤:

1)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涉及创业实践的先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再交至所在学院;

2)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相关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对学生所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材料中包含证明材料复印件,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3)学院审核通过后,提交教务处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学院将学生成绩录入管理系统(申请材料1份留学院保存,1份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分认定标准

(一)学生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与学业相关的竞赛并获奖的,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国际级、国家级竞赛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7学分,三等奖6学分;

2.全国性的行业竞赛一等奖6学分,二等奖5学分,三等奖4学分;

3.省级竞赛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

竞赛级别根据组织机构级别来界定,国际级竞赛视具体奖项及组织机构确定,国家级竞赛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竞赛;全国性的行业竞赛是指由全国性的学术性行业机构组织的竞赛;省级竞赛是指由省直属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竞赛。

竞赛排名前3位者,均按相应级别计算学分,3名以后的团队成员学分减半,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学生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著作的,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学术论文按发表期刊的级别认定学分:一类及以上(含一类)8学分,二类6学分,三类4学分,四类2学分,期刊级别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艺作品,且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20万字以上每部8学分,10万字以上每部6学分。

论文或作品排名前3位者,均按相应级别计算学分,3名以后的团队成员学分减半,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如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教师科研项目等,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 学生主持项目:国家级4学分,省级3学分,校级2学分;

2.参与教师科研项目:2学分。

学生主持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相应级别计算学分,项目组成员学分减半。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学分认定(教师项目结项书中应有学生相关成果和贡献信息),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参与项目情况给予其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每名学生不超过2学分。

(四)学生为第一发明(设计)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申请人的专利,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获得发明专利每项4学分;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每项2学分;

3.获得设计专利每项2学分;

4.专利实现成果转化的,按以上标准加倍计算。

项目负责人均按相应级别计算学分,其他项目组成员学分减半,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学生为第一完成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鉴定和科技获奖,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通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成果鉴定并提交成果鉴定证书的,国际领先成果计8学分,国内领先成果计6学分。

2.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级8学分,省级6学分。

项目负责人均按相应级别计算学分,其他项目组成员学分减半,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学生参与创业实践活动,如学生自主创办注册公司、项目进驻校创业实践基地、参加学校创业教育课程以外的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证书的,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学生自主创办注册公司,具有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证明和公司最近一年的运营情况证明的,计4学分;

2.项目入驻校级创业实践基地满一年的,项目负责人计2学分,团队成员减半;

3.参加学校创业教育课程以外的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证书的,每项计1学分。

第九条 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累加,但总分不超过8学分;同一项目不累加学分,只计项目所获的最高学分。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第一作者单位为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作品、成果或奖励项目;

(二)非本科期间完成的作品、成果或奖励项目;

(三)在非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或作品;

(四)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五)论文或其他各类作品有采用通知书,但未正式发表的;

(六)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

第十一条 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出现争议时,学院应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相应标准进行认定。教务处将对各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新增可记载学分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项目,须由相应学院或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创新教育学分实施办法》(广外教〔20022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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